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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离婚后不许女方探望孩子,如何维权?
2024-06-28 12:03:57 责编:小OO
文档


协议离婚后男方阻止女方探望孩子的处理办法,可以通过向起诉要求女方配合证据行使探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于拒绝协助的一方,可采取强制措施。另外,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可以通过起诉支持,如因疾病、虐待等情形。友好协商决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也会准许。

法律分析

一、协议离婚后男方阻止女方探望孩子如何办

协议离婚后男方阻止女方探望孩子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男方可以向起诉,要求女方配合证据行使探视权。如果是诉讼离婚已经判决探视权如何执行的,则男方是能够直接向申请强制执行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孩子的抚养权是否能变更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准许。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协议离婚后男方阻止女方探望孩子的情况下,女方可以向起诉,要求男方配合证据行使探视权。如果诉讼离婚已经判决探视权的执行方式,男方可以直接向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下,应另行起诉,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支持变更请求。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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