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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和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在同一吗?
2024-06-28 11:38:11 责编:小OO
文档


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与第一次起诉同一处理,但若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第一次起诉为基层受案范围而第二次起诉需中级以上受案范围,或其他情况,除外。

法律分析

第二次起诉和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是同一处理的。但如下情况除外:

1、第二次起诉时,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2、第一次起诉为基层人民受案管辖范围的,第二次起诉,达到中级及以上级别受案管辖范围的案件;

3、其他情况。

拓展延伸

离婚诉讼中的管辖问题:第二次起诉是否需要在与第一次相同的进行?

在离婚诉讼中,第二次起诉是否需要在与第一次相同的进行,涉及管辖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一般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常住地的人民提起。然而,并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次起诉是否需要与第一次相同的。管辖权的确定主要考虑诉讼标的、地域关系等因素。如果第二次起诉与第一次起诉的事实和法律关系高度相关,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常住地没有发生变化,通常会建议在相同的进行,以确保一致性和便利性。然而,具体的管辖问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的判断来决定。建议咨询当地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结语

离婚诉讼中,第二次起诉是否需在与第一次相同,涉及管辖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离婚诉讼一般向被告住所地或常住地的提起。但第二次起诉是否需相同并无明确规定。具体管辖应考虑诉讼标的、地域关系等因素。若事实法律关系高度相关且当事人住所未变,建议在同一进行,以确保一致性和便利性。但具体管辖问题需根据案情和判断,建议咨询当地律师以获取准确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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