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丧葬费标准
山东丧葬费标准
丧葬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该计算公式是法定的标准,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加害人也无须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由此看来,关于伤葬费的具体赔偿数额,每年都会产生一些变化。这就需要当事人关注你所在地区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我国对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3、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
(1)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2)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3)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一、丧葬费赔偿的标准
丧葬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该计算公式是法定的标准,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加害人也无须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最新的丧葬费计算标准
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
一、立法规定:
1991年颁布的《》(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第36条规定对丧葬费进行赔偿,并在第3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这也使得各地对丧葬费的实际赔偿标准上差异很大,如山东省每人为800元;重庆市每人为1500元;上海市每人为5000元;而广东省每人为4000元。虽然这考虑到了当地的生活状况,但这种差异太大的标准,还是显得有些不公正。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一标准既考虑到了地域差异,又兼顾了公平,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标准,还简单易行、标准明确、便于掌握。
二、葬费标准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3000-4000元。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明,也最方便。
三、丧葬费赔偿的标准
丧葬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该计算公式是法定的标准,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加害人也无须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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