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克扣或者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结算工人工资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工人工资结算表》,施工单位直接发放工人工资。发放工人工资必须由工人本人签字领款。施工单位克扣或者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的,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论处。当施工单位与工人发生工资纠纷时,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