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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自报道之日起几个月内实施一类管理
2024-06-28 03:08:4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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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自到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接受严格管理;社区矫正对象连续三个月月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调整或者维持为普通管理等级;社区矫正对象经评估确认再犯罪危险较大的,或者三个月内月度考核结果出现两次基本合格的,或者一次不合格的,调整或者维持为严格管理等级;严格管理的,每周通过电话报告一次、每半月当面报告一次,一般不批准外出;普通管理的,每半月通过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社区矫正对象全程实施位置信息核查措施;社区矫正对象持有的位置信息核查手机不得关机、停机、设置转移呼叫、人机分离;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一、社区矫正法的权利
1、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和歧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2、申请社会救助、保险,获得法律援助
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3、可以减刑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 二、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的情形:
1、违反人民禁止令的;
2、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3、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5、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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