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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过程中如何辨别补偿标准明显过低?
2024-06-29 02:16:4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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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有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其中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补偿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那么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应当遵循怎样的补偿标准呢?

一、案情简介

孔先生在xx县拥有一处合法房屋,2011年4月6日,xx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孔先生的上述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其中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孔先生认为该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补偿标准明显过低,无法保障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遂就案涉征收决定向提起诉讼。那么,xx县的征收决定和制定的补偿标准究竟合法吗?

二、律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评估单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可知,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其基本原则是确保被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

本案中,补偿安置方案中的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

房屋征收中给予多少补偿,是被征收人最为关注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切身利益,并且常常是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的争议焦点,因此,对于征收启动后相关部门发布的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需要认真审查是否有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补偿标准明显过低的需要及时通过协商和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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