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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约定债务清偿期限
2024-06-28 13:27:32 责编:小OO
文档


本文介绍了债务清偿的相关规定,包括重新商定债务清偿期限、债务清偿的原则以及计算逾期债务的利息等。其中,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需提前告知对方,并给予必要的时间准备。如果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法律分析

一、重新商定债务清偿期限

重新商定债务清偿期限,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进行。如果债务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需提前告知对方,并给予必要的时间准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二、债务清偿的原则

债务清偿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2.全面履行原则

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

3.协作履行原则

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4.履行的效益原则

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偿债期限与方式。

三、如何计算逾期债务的利息

计算逾期债务的利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为限。

2.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3.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总计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拓展延伸

商定债务清偿期限是指在债务合同中约定的债务清偿的起算日期。这一条款是保证债务偿还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债权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商定债务清偿期限的条款,可以给债权人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保障。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据这一条款向债务人主张相应的清偿权利,从而实现债权的实现。

商定债务清偿期限的条款,还可以对债务人和债权人产生约束力。在这一条款的约束下,债务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而债权人则需要按照约定的期限受领清偿。

商定债务清偿期限的条款,是保证债务偿还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结语

商定债务清偿期限需要注意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协作履行和履行的效益原则。计算逾期债务的利息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未约定利率或约定不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在商定债务清偿期限时,双方应遵循上述原则,确保债务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04-02) 第四百二十七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 第四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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