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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以前工伤怎么赔偿
2024-06-28 13:22:36 责编:小OO
文档


1996年前发生的工伤,即“老工伤”,对于在职且未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伤残等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对于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津贴,金额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分析

1、1996年前发生的工伤,是在地方施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也称“老工伤”。

2、“老工伤”目前在职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按伤残等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其他没有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拓展延伸

工伤赔偿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影响

工伤赔偿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影响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工伤赔偿制度经历了许多变化。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工伤赔偿制度相对简单,赔偿金额较低。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工伤赔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改革的推动下,工伤赔偿制度逐渐完善,赔偿标准得到提高。现代工伤赔偿制度考虑了工伤程度、赔偿比例和赔偿额度等因素,以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公平的赔偿。

工伤赔偿制度的变化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它提高了劳动者的保障水平,增强了劳动力的安全感,促进了劳动力的稳定和发展。其次,它对企业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压力,特别是对于那些高风险行业和企业来说。然而,这也推动了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了整体的劳动环境。

总之,工伤赔偿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影响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我们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护,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工伤赔偿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影响是一个重要的话题。过去的工伤赔偿制度相对简单,赔偿金额较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工伤赔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代工伤赔偿制度得到了改革和完善,赔偿标准得到提高,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公平的赔偿。这对劳动者的保障水平提高、劳动力的安全感增强,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意识的提高都产生了深远影响。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伤赔偿制度,我们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护,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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