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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记录可以做借款证明吗?
2024-06-29 01:55:3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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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借款证明。转账记录一般属于证据类型中的电子数据,只要转账记录是真实客观的,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借款证明来使用。

一、微信转账能做为证据吗?

微信转账记录符合证据三性的就能作为证据,需要在法庭上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才有可能被人民采纳。债权人在仅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打电话时的手机录音等方式先确认双方借贷关系,起诉后再提供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

二、口供和微信转账记录能不能定罪

口供和微信转账记录可以定罪。只要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都可以定罪。口供和微信记录可以定罪,这个也是证据之一,可以进行保留。定罪并不必须要求直接证据,如果只有间接证据,但是能够互相印证的,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能够定罪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三、认可截图的转账记录吗

在某种程度上是认可截图的转账记录的。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证据之一为书证,而转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本质都属于书证的一种。但是,只是转账记录的截屏,其效力有可能无法得到的认可,因为对证据的形式有着严格的要求。所以需要在相应软件,打印出专门的明细、账单、电子回单等等。例如银行转账,需要到银行网点打印银行流水明细或者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请下载转账明细;微信则有个人微信账单导出功能,还会加盖腾讯公司的公章电子章。诉讼时需要注意,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并非随便的几张微信截图就能得到的认可,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进行辅助证明。如果我们想要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小视频等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首先,要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可以将聊天内容等在法庭上向法官出示,千万不要因为使用微信清理功能而消除了重要记录。如果感到有必要固定证据,可以选择到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或者进行证据保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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