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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因素有哪些?
2024-06-29 02:22:3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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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终止,指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保管合同的终止分为一般原因的终止和特殊原因的终止。一般原因包括:合同规定期限届满;保管人返还原物;保管物灭失等,特殊原因包括:合同期限未满,寄托人请求返还或保管人提出返还保管物;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学说上还认为可因保管人之特别承受而消灭。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返还原保管物,寄托人应支付必要的费用和酬金(以有偿合同为限),如有损害赔偿事宜,也应随之追偿。保管合同终止原因具体有以下几种:

(1)因履行而终止。履行合同是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所以因履行而终止是最基本的终止方式。

(2)因抵销而终止。抵销也是合同终止的方式,它实质上是合同履行的一种特殊方式。

抵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当事人双方须相互负有义务;

②须双方的义务为同一性质,即同类的给付。如两项都是以货币履行义务的债务。它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数额或价值不等时,可以通过支付差价的方式抵销。如果当事人给付种类不同,则不能相互充抵。

③须双方的义务均到了履行期限。保管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可因抵销而终止。如保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寄存方无力支付保管费的,保管方可留置部分保管标的物,在法定期限内,寄存方仍不支付保管费的,保管方可变卖留置物抵作保管费;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将部分保管标的物抵作保管费,从而终止合同关系。但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情况除外。

一、保管物的领取期限多久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保管期间届满,寄存人应当将保管物领回,但是逾一段时间才领取时,也认为可以。此种情况视为保管合同的延长,保管人应当继续履行保管义务。如保管合同届满以后很长时间,寄存人仍未领取的,保管人应当催告寄存人限期领取保管物。催告期满后,寄存人仍未领取的,保管人可自行处理保管物。保管人为寄存人延期保管物品的,有权向寄存人收取延长时间的保管费用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时间,依保管合同是否约定了保管期间而不同:

1、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自然可以随时终止。不但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而且寄存人随时领取保管物,也不问保管为有偿或无偿。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可以提早解除保管人的义务,对保管人实为有利;保管是有偿的,只要寄存人认为已实现保管目的而要求提前领取的,保管人也无阻碍之理。

2、当事人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随时要求返还;若因此而给保管人造成损失,寄存人应予以补偿。保管人无特别事由,如保管人患病、丧失行为能力等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只是发生特别事由时,保管人可以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特别事由,指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使保管人已力对保管物进行保管的情况。此时,保管人对于特别事由发生,负有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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