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形式》,是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规和规定,制定的形式。,根据该形式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形式》第五条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