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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2024-06-29 02:27:5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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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无效的后果是公司失去法人资格或被撤销。在这里,必须将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与公司法人资格制度区别开来。公司法人资格否认之对象必须是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资格之公司,仅因为公司滥用法人资格,致“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直接承担责任。

因此,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并未否认公司人格,恰恰相反,它必须以承认公司人格为前提。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则不同,由申请人提起申请后,公司被判成立无效,则公司视为自始无法人资格。设立撤销前,如公司瑕疵仍可补正,则责令设立人限期补正,若已补正,公司设立符合了法定条件,则公司设立有效,否则,宣布撤销公司设立。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哪些基本特征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具体如下:

1、公司已经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法人登记,成为合法的法人,取得法人资格。如果公司不能合法设立,取得法人资格,那么人格否认制度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

2、以股东实施了某种造成使公司徒有其表的行为。如出资不足、空壳经营、滥设法人、抽逃资金、直接操纵、业务混同,甚至实施欺诈行为等。

3、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公司人格否认是有债权人提出的,同样的道理,只有债权人在债权遭受损失即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才有权利要求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二、公司人格否定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

1、只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2、只有实施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才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并不全面、彻底、永久地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只是根据具体案件中具体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责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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