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绳使用管理制度
1.钢丝绳在进货前,必须由使用单位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现场情况正确选择型号、规格,由物资供应中心组织进货。并在到货后按《规程》第402条进行试验、验收和妥善保管。新钢丝绳必须有出厂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原始资料。无试验报告的不得投入使用。
2.直径在18mm一下,保管期在一年以内的钢丝绳,出厂证明书齐全外观检查又无锈蚀和损伤的可以不经试验。
3.保管期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由使用单位外委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①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或物料混合使用的钢丝绳自悬挂起时每个6个月试验1次;②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起时,使用1年进行第一次试验,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1次。
4.各种钢丝绳在悬挂时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煤矿安全规程》表7的规定。使用中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1条规定,并有计算资料。
5.使用中的钢丝绳每天必须由专人对钢丝绳的断丝、锈蚀、直径缩小和其它损伤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录钢丝绳检查记录薄,由检查人员签字。每10一次报矿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对易损伤或腐蚀较严重,断丝较多的部位和区段应停车检查。对使用楔形的连接装置。每季度应将钢丝绳卡打开检查,并将钢丝绳串出0.5M检查情况记录备查。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汇报调度部门。并停车检查。发现有《煤矿安全规程》第407条规定时必须更换。
6.使用中的钢丝绳经检查达到下列情况之一是,必须更换:
6.1经试验安全系数及不合格钢丝断面积之比不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401、402条规定
6.2钢丝绳的磨损、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405、406条规定时。
6.3升降人员的钢丝绳达到II级锈蚀,升降物料的钢丝绳达到III级锈蚀时。
7.升降人员的钢丝绳(不包括摩擦提升),6个月倒一次头,使用超时10个月必须更换,
其余提升钢丝绳按《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凡不按规定进行检查、记录、汇报、倒头、
试验、等工作的,查出一次罚责任者及分管、主管领导各50元。
8.钢丝绳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准空班、漏检、弄虚作假。需要休班时必须请假,由分管队长找人代替。替班人员必须熟悉检查标准、方法及现场情况,按规定填写记录。检查有漏检漏填记录者,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9.对下列情况下必须加强对钢丝绳的检查。
9.1钢丝绳使用到后期,断丝、磨损及其它指标接近超限时。
9.2钢丝绳停用时间超过10天时。
9.3受水浸蚀、火烤等慢性的地段。
9.4滑头百米以内。
10.所有钢丝绳滑头必须用桃形环和查接,根据钢丝绳的直径和载荷,检查按标准进行(钢丝绳查接长度不低于20倍绳经;搭接长度不低于800倍直径,运
人不低于1000倍绳经;如有绳卡,其数目至少不低于4个),并有本单位技术员
现场检查。
不连沟煤矿机电科
20__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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