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责任事故报告制度为明确责任,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损失,及时掌握公司各部门∕项目部所发生的各类责任事故(指在施工、生产、经营管理中因未尽到应尽的责任而导致发生的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防范的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凡在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制定》中所列事项均应按本制度要求即使报告。
二、事故等级划分与报告时限规定及报告的程序:
(一)安全类责任事故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各部门∕项目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当事人(或在场知情人)应立即(事发当日)报告该部门∕项目部第一责任人。由各部门∕项目部第一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和主管领导。并在3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果和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报送公司工程管理中心。
(二)《责任事故追究制度》中所列的其他类责任事故
1、一般责任事故:造成损失1万元(不含)以下的事故
2、较大责任事故:造成损失1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含)的事故。
3、重大责任事故:单次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累计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各部门∕项目部发生各类责任事故后,当事人(或在场知情人)应立即(事发当日)报告该部门∕项目部第一责任人。并在3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果和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报送公司对口职能部门。
各对口职能部门在接到各类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当日内)报告主管领导,并按领导的批示意见办理(必要时立即报告保险公司)。及时(3日内)召集公司经理班子在经理办公会上就该责任事故按《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研究处理意见并上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重大责任事故(单次责任事故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累计造成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可在监事会的参与下进行复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处理。非特殊原因,本年度发生的责任事故处理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三、处理及申诉
1、凡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时报告、隐瞒不报、扭曲事实的,除按公司《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视情节给予该部门第一责任人处分或降职/级处理。
2、凡对公司给予的责任事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公司处理决定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企业管理部(重特大责任事故由监事会)调查核实后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复议确有处理不当的应及时给予更正,并对做出错误处理的主要领导给予警告处理;若其申诉属于无理取闹,逃避责任的,在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理。申诉的处理过程不得超过1个月.
四、其他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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