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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资产管理制度
2024-06-26 15:35:3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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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资产管理制度

教育系统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县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主管部门、学校履行职责。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育系统国有资产是指由教育系统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具体包括上级部门拨给教育系统的资产,单位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单位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教育部门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教育部门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向教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局国资办上报资产情况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国有资产施行综合管理。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专司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对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教育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对所属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2负责制定本系统的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组织本系统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4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购买、出租、出借、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移交的等审核。5负责本系统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6负责向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负责对所属二级机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2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帐、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日常监督检查工作。3按规定程序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4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5接受各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3章资产配置

第教育系统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并遵循下列原则:1.与各学校职能的需要相适应。2.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3.单位内部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第九条教育系统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各校资产管理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内部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批准重新购置。

第十条教育系统资产配置按照下列程序报批:1.教育系统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照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由教育主管部门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2.经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各校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作为财政审批部门的依据。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各校不得将资产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3.教育系统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申报,由教育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待审批同意后方可配置,原则上一律从批准的徽采商城购置。

第十一条教育系统配置资产,属于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教育系统各学校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账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相符,加强无形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学校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第十六条学校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益,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商后调剂、移交等,便于更好使用。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教育系统资产处置范围包括:1.闲置资产;2.超标准配置资产;3.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4.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规定审批权限报经审核批准。未经县财政局国资办批准,各单位不得处置国有资产。未到使用年限且尚能使用的电脑等其他设备,原则上不得借处置之名处置。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招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对金额较大的资产出售、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学校资产的处置收入,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违规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六章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教育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1.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组织资产清查的;2.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3.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4.会计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5.年度终了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的;6.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七章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一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学校,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管理理形式,都必须向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校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新设立的学校,应在正式成立后,向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学校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都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学校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第8章资产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产的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教育系统应按照资产管理要求,进行资产信息化管理。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登记有关资产信息变动。

第三十一条学校的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要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分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九章责任

第三十一条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教育主管部门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1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批准产权变动的。3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资产占有、使用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年终考核。

第三十一条1.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实行,2015年7月10日教育体育局发布的县教育体育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教财审字180号)同时废止。2.本制度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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