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镇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镇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镇法律顾问工作,保障镇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镇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镇法律顾问,是指镇根据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镇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镇法律顾问室负责镇法律顾问的管理
工作。镇法律顾问室与镇法制局合署办公。
第四条镇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镇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镇制定规范性文件、镇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镇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镇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镇委派代理镇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
(四)协助镇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镇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镇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镇指派,以镇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六)出席镇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七)指导和协助镇所属部门和各镇(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
(八)协助镇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九)受托办理其他镇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聘用
第六条担任镇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五)年龄:30-55周岁。
第七条镇法律顾问的聘请,由镇法律顾问室依据本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镇审定确认。镇法律顾问室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镇审定后,由镇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镇法律顾问室应将聘请情况向镇财政部门备案。
第镇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镇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下,镇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条镇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3
报酬由镇法律顾问室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镇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镇法律顾问在镇不具有行政职务,
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镇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镇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镇法律顾问在聘期间还享有以下工作待遇:享有正常工作、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二条镇、镇法律顾问室应确保严格遵守
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镇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在聘期间,镇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镇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镇法律顾问室负责对镇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镇法律顾问室对受聘的镇法律顾问提供开展
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五条镇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镇法律顾问室每年年末根据镇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对于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由镇法律顾问室建议镇予以解聘。
第五章附则
第十镇所属各部门和各镇(办事
处)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镇法律顾问室负责解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某某镇法律顾问室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镇法律顾问室工作的领导,促进
镇法律顾问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镇法律顾问室会议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法律顾问室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镇政
府首席法律顾问担任;设员一名,由镇法律顾问室指定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条镇法律顾问室会议内容主要是讨论镇
及所属部门转送审查(核)的重大决策、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论证镇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听取镇法律顾问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布置、总结镇法律顾问工作等。
第四条镇法律顾问室会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时间为半天或视情况确定。
如有需要,可由首席法律顾问决定召开镇法律顾问室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与例会一致。
镇长或分管副镇长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主持召开镇法律顾问室座谈会。
第五条镇法律顾问室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
及有关部门及其它组织的,镇法律顾问室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它组织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每次镇法律顾问室会议的召开由镇法
律顾问室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书面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会议涉及的相关材料、会议提纲等提前交给与会人员。
第七条与会人员应对会议涉及内容积极发言,充分表
达自己的意见。会议记录应详尽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及会议结论等。
第经邀请,镇法律顾问可列席镇委镇相
关会议,及时对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经邀请,镇法律顾问可参加镇工作要
点、工作报告、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及镇各工作部门发展战略、重大规划等的制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本制度由镇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某某镇法律顾问室重大或
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集思广益,保证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办案质量,以保证镇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切实维护镇及其所属部门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首席法律顾问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工作,镇法律顾问室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案件讨论的记录。
第二章讨论案件的提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或疑难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一)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二)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非诉讼法律案件;
(三)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外行政、民事、仲裁及非诉讼法律案件;
(四)被告为镇,且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涉及破产兼并、企业改制、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各种新型案件;
(六)承办法律顾问认为所办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需要提请讨论并由镇首席法律顾问决定组织讨论的各类案件;
(七)镇首席法律顾问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办法律顾问或镇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提出案件的讨论应当采用书面申请的形式,申请书应当介绍案件的主要情况;镇首席法律顾问审查后,认为属于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后七日内安排讨论。
第五条承办法律顾问或镇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出现新证据及其他特殊情况而申请对已讨论案件进行重新讨论的,应予准许。
第三章时间安排
第六条集体讨论一般在工作时间进行,具体时间由镇首席法律顾问或其授权人员确定。
第七条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应在镇法律顾问或镇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承办案件后,承办案件办理完毕前择时进行。
第镇首席法律顾问决定拟讨论的案件后,镇法律顾问室应当书面告知承办法律顾问并确定参加会议的法律顾问及镇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并由镇法律顾问室书面通知被确定的其他人员参加讨论。
第四章讨论
第九条重大或疑难案件提交集体讨论前,承办法律顾问或镇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准备完备并交由镇法律顾问室送达给其他参加案件讨论的法律顾问。
第十条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必须有二名或二名以上的法律顾问参加方能进行。
第十一条承办法律顾问或镇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应当全面、详实、客观地介绍案情,将案件的难点、重点提出。
第十二条重大或疑难案件涉及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的,镇法律顾问室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讨论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负责人和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参加讨论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漏讨论内容。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承办法律顾问或镇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汇报时应当将其名字隐去,一律以英文字母代替。
第十四条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承办法律顾问或镇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意见与多数意见不一致时,由镇首席法律顾问决定。
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时,由镇首席法律顾问决定。
第十六条承办法律顾问或镇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应按照镇首席法律顾问的意见办理案件,若违反决定办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镇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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