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机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技术优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服务机构),是由市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为我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机构,按原管理方式实行,暂不纳入本制度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纳入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基础科具体负责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介机构的选取、奖惩等工作;
(二)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档案,记录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资质、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工作业绩等,并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三)每年向局领导提交一次第三方服务机构使用情况汇报;
(四)有关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信息登记
第四条第三方服务机构一般从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专业机构以及省、市、区部门的信息登记机构名单中选取。
第五条申请成为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具备与所提供技术支持相适应的资质;
(三)具备与所提供技术支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四)具备与所提供技术支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实行信息登记制,由安全生产基础科具体负责第三方服务机构信息登记手续。第三方服务机构信息登记程序为:
(一)推荐。各科(室)、有关单位或部门推荐第三方服务机构。
(二)信息登记。安全生产基础科收集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交的信息登记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信息登记,并形成第三方服务机构汇总名单。
(三)公告。第三方服务机构汇总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并于局内部公告。
第七条第三方服务机构信息登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第三方服务机构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技术支撑的证明材料;
(四)近三年承担项目和科技活动情况。
第第三方服务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区应急管理局的委托,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出的报告、方案、意见或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根据工作需要,调阅、收集相关单位、部门的资料或信息;
(三)按照服务协议获得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规和有关专项管理办法及规定,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与其有利益关系单位的馈赠、宴请;
(二)对本机构提出的报告、检测结果、方案、意见或建议等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严格遵守相关回避制度;
(四)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有关工作情况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章第三方服务机构使用程序
第十条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第三方服务机构使用的频率,避免资源浪费;
(三)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时,必须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或者隐患排查需要第三方服务机构技术力量的;
(三)执法检查时需对产品、设备、场所进行检测检验的;
(四)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时,需要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的;
(五)制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需要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
(六)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编制可行性报告,需要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
(七)培育安全生产示范企业,需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或方案的;
(八)其他需要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情形。
第十二条为确保安全服务工作的客观、公正,如遇到下列情况,第三方服务机构必须主动向区应急管理局申X,并提出回避:
(一)参与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拟开展安全生产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任职;
(二)与拟开展安全生产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其他影响安全服务工作客观、公正、有序开展的情况。
第十三条第三方服务机构使用程序
(一)提出申请:主办科室需要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时,应当从已信息登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中选取,并填写经费开支计划申报表(附件2),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复印一份交安全基础科留底;特殊情况下,使用未经信息登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需经分管信息登记工作的局领导批准。
(二)签订合同: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后,主办科室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拟订合同,经局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后呈有关局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签订,确保第三方服务机构能够按要求提供技术服务。
(三)提供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须按合同要求提供技术服务。工作任务完成后5日内,主办科室需对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满意度进行评价,填写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价表(附件3),经主办科室负责人签名确认,交安全生产基础科信息登记。
(四)支付费用:主办科室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支付费用的方式按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基础科应当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信息反馈和诚信档案制度,认真听取主办科室、相关企业、单位的反馈,根据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工作效果、成果,在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全面评价,建立相关档案,执行奖励和惩戒制度,保证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第三方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应急管理局可以酌情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一)在重大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中发挥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提供的报告、方案、意见或建议完成工作要求的;
(二)一年内累计服务10次以上,均能够较好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科室或安全生产基础科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约谈告诫材料由安全生产基础科归档:
(一)服务期间,未按委托合同规定时限开展技术服务的;
(二)服务结束后,不按要求提交报告、方案、意见、建议、总结的。
第十七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发生以下行为的,区应急管理局暂停该机构使用资格半年;情节严重的,与其解除委托合同,取消第三方服务机构信息登记,且自解除协议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三方服务机构信息登记。造成损失的,由本机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第三方服务机构资格的;
(二)根据主办科室对第三方服务机构使用情况的评价,一年内被评为“不满意”两次以上的;
(三)未按照委托合同的内容和时限开展技术支持服务且拒不整改的;
(四)一年之内被主办科室或安全生产基础科约谈告诫两次以上的;
(五)未经同意擅自转包技术服务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检验,或伪造检测检验记录,出具虚假检查报告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十安全生产基础科应当至少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人会议,反馈、研讨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报对有关机构的奖励和惩戒情况等。
第十九条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奖励和惩戒,应当进行通报,并在局网站上公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基础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中的“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1第三方服务机构信息采集表服务机构:填报时间:年月日服务机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资质类型及证号主要负责人姓名:电话:联系人姓名:电话:技术支撑概况、内控机制(可另附页):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经历(可另附页):附件2经费开支申报计划表填报科室:年月日资金项目金额申报事由及经费计划明细(可附清单)科室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办公室意见负责人:年月日申请科室分管领导意见签名:年月日意见签名:年月日备注:1.“资金项目”需与年度财政预算批复的资金项目名称一致;2.本表不适用于业务接待费支出及局水电费等日常办公经费支出。附件3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价表服务机构名称:委托合同名称:服务时间:服务金额:服务类型:满意度评价:意见或建议:主办科室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注:
1、服务类型参考本制度
第十一条填写。
2、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评价可以填写很满意、满意和不满意;填写不满意时,应当在注明原因及本年度累计不满意次数。
3、表格不够可另附页。-12-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