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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制度
2024-06-26 15:34:58 责编:小OO
文档


应急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制度

应急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制度应急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或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危化安全监管监察科负责行政许可全过程执法信息的记录工作。各执法处室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全过程执法信息的记录工作。

第四条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危化安全监管监察科应将相关文字等信息形成相应案卷并归档保存。

第五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各执法科室应将相关文字记录资料形成案卷移交行政审批服务股统一保管、备查,对音像记录资料分类整理自行保管、备查。行政检查案件复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各执法科室应将相关文字资料形成案卷,并对音像记录资料分类整理自行保管、备查。

第六条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刻录制作成光盘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归档保存。

第七条除随卷归档的音像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第九条涉及军事秘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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