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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方案(含表格)
2024-06-26 15:34:56 责编:小OO
文档


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方案(含表格)

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方案隐患排查是治理整顿、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规程、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物业服务企业要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所以为确保我公司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解决事关安全生产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及时、全面、有效地开展公司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展开安全教育,完善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我公司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1.各责任部门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转型行动,排查隐患并及时整改。2.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重大隐患报告督查等相关制度基本健全,重大隐患动态资料基本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基本形成。3.全面加强我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内安全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健全,公司内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事故预防预警应对机制进一步细化。4.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排查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应急预案完善、执行情况;2.推行“一岗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3.培训、考试安全管理执行情况;4.各种易燃易爆的使用、保管情况及电路的使用保养情况;5.安全生产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6.各类场所防火、防盗设施的完好情况;7.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情况;8.各类危险设施的修缮情况;9.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工作措施1.全面实施排查,加强整改督查。各责任部门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切实落实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领导人员负责对公司内所以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指导。2.规范统计报告。按照公司统一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告的要求,明确工作范围,掌握工作进度,科学统计分析,汇总重大隐患,落实工作责任,为专项行动有效开展及长效机制建立提供保证。3.及时总结提高,构建长效机制。各责任部门要边排查治理,边总结经验,完善规章制度,提高隐患排查工作的可行性、系统性、有效性,构建长效机制。4.对于安全检查,通常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专业检查以各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一般情况下,评价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安全检查内容一般设计如下:(1)日常安全检查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工种、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经行检查;公司领导检查各自的承包单位每月至少两次,其它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督促有关部门解决。(2)定期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a、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露、防建筑物倒塌、防大风、防火为重点;b、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雷、防静电、防风、防汛、防食物中毒为重点;c、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防尘、保暖、检查安全防护设施为重点;d、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滑为重点。节假日安全大检查节假日前,对生产要害部位以防火防爆和岗位责任制、上岗人员、值班值宿安排、关键设备、备用设备、消防、保卫等为重点。(3)专业性安全大检查检查防火防爆、用或管理及消防设施;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设施、器具如通风、除尘、防噪声设施等;检查电气设备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特殊工作及用具等;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附件等;检查工艺操作,有无跑、冒、滴、漏、堵、串等;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4)不定期检查新、改、扩建装置试运、投产验收检查,装置开、停工前、检修后检查,临时性的专业检查以及生产出现问题时必须组织的安全检查。

五、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切实落实责任。要高度重视,迅速做出工作部署,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真正形成全面负责的责任体系。要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各部门一定要把工作做深、做细、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凡因排查工作不认真而疏漏重大安全隐患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突出重点,狠抓工作落实。各单位要按照排查治理范围内容要求,结合实际和重点时段特点,突出工作重点,建立重大隐患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3.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排查治理范围广、任务重、要求搞,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工作联系。同时,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的合力。4.强化宣传,广泛发动。要充分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全体领导职工,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直觉性,落实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领导职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第

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地方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按照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4.隐患排查4.1隐患排查的范围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具体包括:电梯、消防设施器材、配电设施、应急照明设施的配备和性能、应急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4.2排查内容4.2.1消防安全专项排查,重点排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治理情况、公共聚集场所重大隐患的治理和管理情况。要加大对商业房、学校、医院、会所、运动城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排查执法力度,切实消除隐患。加大对消防设施的监督,确保其整改到位,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该停的立即停,坚决防止群死群伤事故发生。4.2.2一氧化碳中毒预防和宣传工作排查,重点排查全社区一氧化碳宣传工作,进一步宣传预防家庭一氧化碳中毒的卫生知识和安全燃煤燃气常识,防止因使用不当引发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4.2.3建筑安全及电力安全专项排查,重点排查配电箱基础设施和变压器等使用和运行情况;全社区供电设施和居民用电线路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排除,确保全社区人民用电安全。4.3排查方式4.3.1自检自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各相关部门接此文件后,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在排查中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4.3.2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尤其是公众聚集场所、商场、会所、运动城进行监督排查。4.3.3排查与整顿规范相结合。通过排查摸清情况,及时规范安全秩序。4.3.4排查与日常工作相结合。通过大排查推动重大危险源普查、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重点安全领域安全隐患整治等各项工作的进一步落实。5.安全生产检查5.1.1季节性安全隐患检查: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跑冒滴漏及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汛、防暑、防人身伤害为重点检查内容;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冻为检查内容;季节性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检查。5.1.2专业性安全隐患检查: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噪声等;检查防爆、防触电、防雷接地等;检查特殊工种及用具等;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检查运输车辆等安全状况;检查环境卫生等;专业性安全隐患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公司主要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5.1.3节假日安全隐患检查: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

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隐患检查;节假日安全隐患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节日前需认真检查下列情况: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和普通物品存放保管情况;假日生产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实情况;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以及节前安全教育情况;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隐患整改情况;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落实情况。5.1.4不定期安全隐患检查临时性专业检查及生产出现问题必须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各级隐患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做好记录。6.隐患排查的治理6.1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管理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6.2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6.3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6.4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6.5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6.6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保证按期完成整改任务。6.7整改责任部门要按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6.8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检查验收。附表一:隐患排查记录序号排查时间排查项目排查情况责任人排查人123456表二:隐患整改报告书报告单位(公章):工程名称:编号:序号存在隐患情况整改情况整改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间123456施工单位整改验收评估验收人:日期:建设单位整改验收评估验收人:日期:整改单位整理验收评估验收人:日期:项目负责人:填表人:表三:安全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表被检查那单位或部门限期完成时间整改内容及要求整改事项完成情况实际完成时间复查验收时间复查验收人员姓名职务姓名职务24表四:隐患排查整改汇总表(2016年第季度)公司名称:填表人:填报时间:月日共排查隐患:项,其中:重大项,一般项,当场整改项,上月未整改项,序号限期整改隐患问题隐患发现时间整改期限整改负责人复查时间复查人复查结果核查销号情况12345附表:安全生产月度风险分析表序号时间安全生产分析内容存在风险和隐患可造成的后果采取的安全措施分析效果评价生产作业风险分析自然灾害风险分析12345分析人:分析日期: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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