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研计划的科学管理,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各科室、各学科的科研计划管理。
第三条我院科研工作必须着眼于新时期现代医学、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的发展,坚持以科学研究推动医疗技术的进步、以科学研究为医院建设服务的方向,以开展医学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和高新技术探索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科研计划管理包括科研规划、年度科研计划和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科研规划管理
第五条科研规划是对科研工作进行宏观、确定科研力量投向和制订年度科研计划的基本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定时期内科研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奋斗目标、主要研究方向和任务、对策措施等。
第六条科研规划分为医院、科室(学科)二级,根据需要还可制订有关的专业发展规划。科研规划一般每五年制订一次,与国家各时期的规划同步。
第七条制订科研规划的主要依据有:国家的科技发展方针、;卫生、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工作建设的方针、原则;上级布置的科研任务;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医学科研问题;医院全面现代化建设对科研工作的要求;上一个科研规划的执行情况;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等。
第全院的科研规划由医院科教部负责拟制,由医院颁发。专业发展规划由科教部会同有关科室(学科)拟制,由科教部与各科室(学科)颁发。
第九条科研规划一经颁发,必须认真执行。各单位应结合年度计划的制订、总结,检查科研规划的落实情况。根据科研工作的发展,可以对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变更,由颁发单位实施。
第十条每一个五年规划期结束时,各单位应认真总结规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年度科研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科研计划是分配使用科研经费、安排实验场所、进行项目管理的基本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年度科研工作要点和科研项目安排等。
第十二条制订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有:医院和各科室的科研规划;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任务;当前医院建设中急需解决的医学科研问题;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当年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等。
第十三条年度科研计划的拟制原则与科研规划相同,分别由医院和各科室分年度制订。
第十四条制订年度科研计划应考虑各级计划和经费下达的滞后时间,合理安排各类研究项目的比例和进度,使各年度的科研工作相互衔接。对列入各级科研计划的重点项目,在经费滞后暂未到位的情况下,医院可采取垫支等办法保证经费。
第十五条医院的年度科研计划应在上年度12月底前完成,各科室的年度科研计划应在上年度12月30日之前完成并上报医院科教部。
第十六条科研计划一经颁发,必须认真执行。医院要经常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各科室应及时向医院科教科报告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补充、撤销计划项目或变更研究内容、指标、进度、经费、承担者等,应及时报医院科教部审批。
第十年度结束时,各科室应认真总结计划项目进展、年度科研经费开支、科研规划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并接受医院科教科的年度检查。
第四章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组织项目论证、申请书的申报审批、检查实施及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基础医学研究、预防医学研究、临床医学研究、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研究、生物医学工程研究、生物高技术研究、医用技术标准研究、卫生装备研制、新药的开发研究、医用保健品的研究、医学软科学研究等。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全院范围内应避免低水平重复立项研究。日常业务工作中的问题,凡能应用成熟技术即可较好解决的,或者不属于科研专业范围的,不立为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凡拟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或拟列入医院年度科研计划的项目,均应进行论证、制订实施计划、写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通常包括研究目的、内容要求、技术指标、国内外文献调研、科研条件及研究的必要性、可行性的分析说明等。论证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或医院科教科负责组织。
第二十一条申报各级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科技攻关项目,需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经医院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核后,上报医院主管领导,并签署意见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院级科研项目,由科教科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报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经医院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经上级批准下达后,应尽快填写科研任务书,经医院科教部审核后,报上级审批、下达。任务书未下达前,项目承担科室不得预支该项目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全院范围内应大力开展科研协作,需由院内各单位协同完成的项目,由科教部组织协调。需要与外单位进行协作的项目,经科教科审批后,由承担医院科教部会同科室与协作单位签订协议。对跨学科、跨单位的协作项目,在申报时予以优先。
第二十一条各科室在保证完成上级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可接受外单位的委托科研任务。接受委托任务时,必须报医院科教部备案,并按照技术合同法规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正式批准下达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具体实施,所在科室应创造必要条件保证任务的完成,并进行监督检查。承担项目的科室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每季度向医院科教科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医院每年对在研项目应进行一次检查,于当年12月底前,向医院科教部提交各类项目的年度进展检查报告。必要时,科教部将组织专家随时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一条所有科研项目,应按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费核算,并按照项目批准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经费。
第二十一条项目研究应严格程序分步实施,对未按任务要求进行的项目,应限期改进。对项目检查中,经专家认定无继续研究价值或无条件完成的项目,应及时予以撤销。撤销项目所剩经费,按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的档案管理,按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在科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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