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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超室钥匙专人保管。对孕产妇的B超检查,必须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时操作,要求双签字;只有一名B超人员的单位,对孕妇B超检查时,单位领导或者由单位领导指定其他医务人员在场,并签字。严禁出现任何形式有意或无意关于性别暗示性语言;非B超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进B超室内。在使用B超检查孕妇时,无关人员不得围观,在场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妇及家属示意胎儿性别。
2、加强B超和执机人员准入的监管。各医疗单位购置B超机前,不论品牌型号、金额大小,一律报县卫生局审批,否则,一律没收。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不准配置使用B超机。
3、进一步完善B超机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对各医疗单位现有B超机进行核查登记,建立备案制度,并定期检查。
4、实行B超管理责任追究制。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鉴定人,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一律开除公职,并吊销医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所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并实行责任追溯制,追溯期限一般为两年;在B超室醒目位置全部张贴“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举报属实奖5000元”的警示标志,明确规定14周以上孕妇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务
人员在场方可进行医学需要的B超检查,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必须在登记册上签字,并于每月底上报区计生局备案。
5、完善对妊娠妇女B超检查的记录管理,对孕情检查做好详细地址、原有孩次、妊娠周数等等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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