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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2024-06-26 15:34:18 责编:小OO
文档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目录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征求意见稿)9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14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17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浙海院发201439号)29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浙海院发201440号32学院教学实验室综合效益评估办法(试行)40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9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附件:实验用房管理办法)54学院材料易耗品低值品管理办法(试行)61学院关于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营养保健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学院实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9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学生督查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71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检查制度(征求意见稿)72学院实验室冰箱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75学院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0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已上墙)81学生实验守则(已上墙)82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已上墙)83实验室规则(已上墙)84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已上墙)862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深化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中心)、实验室(研究所)、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四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具体按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中心)和校内有关专家组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业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在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做好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化学、辐射、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委员会研究决策;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先进评比。

第各学院(中心)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与安全秘书等人员,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

第九条各实验室(研究所)负责人是本室(所)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所(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各实验室(研究所)安全员协助室(所)负责人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条每位实验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在实验室(研究所)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和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学院(中心)需根据本学科和室(所)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一)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二)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三)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四)各学院(中心)应当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五)废弃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妥善处理后,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四条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各学院(中心)应当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五条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六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中心)应当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分类收集和暂存工作,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二)学校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三)学校实验室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须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外运处置。对于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中心)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操作机床等旋转设备时,不穿带长围巾、丝巾、领带等,长发需盘起。

第十水电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中心)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并且明确安全责任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地点和使用用途。

(六)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安全设施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条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中心)应当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实验室应当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各单位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科研项目的涉密安全管理。各单位应当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学院(中心)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各学院(中心)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实验时不能脱岗,危险性实验和通宵实验必须两人同时在场。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一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学院(中心)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实验室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委员会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网上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征求意见稿)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保证实验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护实验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处置原则1先救人、后救物原则;2先控制、后清理原则;3先重点、后一般原则;4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原则。

二、应急处置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校长办公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科研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后勤服务处、宣传部、发生事故的学院、医疗中心等。指挥小组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小组。各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发生事故学院的院长负责指挥、协调,具体成员由学院确定。

(二)各学院(中心)成立应急救援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救援小组组长,负责制定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事故初起阶段,在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室主任、现场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领导下,由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协同处置突发事件。实验中心主任或研究室负责人无法处置的安全事故,立即通知学院领导,由学院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学院无法单独处置的突发安全事故,已造成人员伤亡,或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突发安全事故,由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处置。

(四)对于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类别和实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设立若干工作组,以保证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各工作组的职责是:1现场处置组由办公室、保卫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后勤服务处、所在学院、校内相关专家等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事态发展及处置情况。负责引导救援队伍进入现场、配合专职救援人员及医务人员抢救伤员、现场被困人员及重要物资、化学危险品等;校卫队主要负责现场警戒和安全保卫工作以及看守抢救出来的物资等。2联络通讯组由办公室、宣传部等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保证各种指令信息能够迅速、及时、准确传达。负责信息工作、事故现场摄影摄像与对外新闻发布、媒体接待等。3后勤保障组由后勤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处等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保障救援物资设施供应(饮食、车辆调度、防化防毒工具等),以及救援后的水、电、现场抢修、恢复等工作。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1.实验室工作人员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首先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2.加强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各学院(中心)对实验设备配置、个人防护、应急设备器具、实验室安全行为、安全操作规程等做出明确规定。3.建立实验室病原微生物专库,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储存室。对传染性病原微生物样本,加热设备,压力容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剧毒、高毒、强酸、致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4.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5.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在实践中经常演练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6.各实验室负责人要加强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

(二)预警1.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为各种危险品建立档案和使用记录,发现遗失、不当存放,立即处置。2.重视实验人员健康检查,发现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人员感染或伤害立即报告、处置。3.严格执行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消除隐患,对存在不安全行为的人员,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用品用具,及时发出书面预警通知,提醒相关人员提高警惕。

(三)安全状态监测1.实验室日常工作中,与实验有关的所有人员均有义务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学院进行奖励。2.实验过程中,注意监控实验室内的状况,包括仪器主机、附件,特别是气体贮存容器及其主要连接件(管路、阀门等)是否正常;水、电、气状态是否正常;实验室内有无异常气味、响声;(非正常)火苗、火花;空气中有无不明烟雾,地面上有无不明液体、固体等。3.仪器设备检查由实验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包括对仪器设备电气性能的评估;对装载易燃气体钢瓶或其他容器的安全检测;对化学试剂存放使用的安全性检查;对实验室水、电、气运行状况的检查等。

(四)信息报告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在自救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汇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如经初步处理仍无法控制,要立即通知学院领导、保卫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等,请求协同处理。事故基本控制后,及时对突发事故进行侦测、调查,综合评估,控制危害蔓延。

四、部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火灾爆炸事故1.实验室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灭火毯、沙箱、消防栓等消防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消防器材的有效性并熟悉其操作规范,清楚安全通道所在位置。2.局部起火,立即使用灭火器、灭火毯、沙箱等灭火;发生大面积火灾,实验人员已无法控制,应立即报警,通知所有人员沿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同时,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向学院领导报告,有人员受伤时,立即向医疗部门报告,请求支援。人员撤离到预定地点后,实验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学生干部立即组织清点人数,对未到人员尽快确认所在的位置。

(二)漏电触电事故1切断电源,将触电者脱离漏电源;如无法及时切断电源,则用干燥的座椅板凳、木材等绝缘体设施将触电者脱离漏电源,严禁直接用手或用其他导电体接触触电者。2触电者脱离漏电源后,应立即就近将其移至干燥与通风场所实施现场救护,同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或调度车辆送医院抢救。3立即报告事故信息,指挥疏散事故现场人员,制止人员围观等。4做好漏电源周边的警戒工作,防止人员进入漏电区域,全面查找漏电源,防止漏电范围进一步扩大。5引导救援车及救援人员进入现场。6必要时保护现场以便警方取证等。

(三)危化品泄漏事故1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关闭泄漏源,转移泄漏源周边的易燃易爆品,如果搬运不便,则立即疏散人员。2现场人员应先用湿毛巾捂住口鼻抢救中毒人员,并将其移到通风良好、空气新鲜的地方,注意保暖。若人身受到酸、碱或其它腐蚀性药品喷溅,应立即用大量的清水进行冲洗,冲洗后相应地用苏打(针对酸性物质)或硼酸(针对碱性物质)进行中和;若发生有毒气体中毒事件,应确保患者呼吸道通畅,对神志不清者应将头部偏向一侧,以防呕吐物吸入呼吸道引起窒息。3立即拨打1

19、120报警电话或调度车辆送医院抢救。4引导救援车及救援人员进入现场,配合做好抢救工作。5做好泄漏区周边的警戒工作,疏散事故现场人员,防止人员进入污染危险区域,确保危害损失不进一步扩大。6配合相关部门控制泄漏源并进行清理,阻止事态进一步恶化,防止泄露引起的火灾爆炸等。7做好泄漏事故现场摄影、摄像以及信息报送和新闻发布等工作。8必要时保护现场以便警方取证等。

(四)机械伤害事故1立即关闭机械设备,停止现场作业活动。2如遇到人员被机械、墙壁等设备设施卡住的情况,可直接拨打119火警,由消防队来实施解救行动。3将伤员放置平坦的地方,实施现场紧急救护。轻伤员(软组织伤,擦伤,裂伤和一般挫伤等)送医务室治疗处理后再送医院检查;重伤员(骨折及脱位,严重挤压伤,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内脏损伤等)和危重伤员(外伤性窒息引起的心跳骤停,呼吸困难,深度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等类伤员)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或调度车辆送医院抢救。若出现断肢、断指等,应立即用冰块等封存,与伤者一起送至医院。4做好现场安全警戒。稳定现场师生的情绪,查看周边其他设施防止因机械破坏造成的漏电、高空跌落、爆炸现象,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5做好现场摄影、摄像以及信息报送和新闻发布等工作。6必要时保护现场以便警方取证等。

(五)污染事故应急处置1.实验室发生污染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尽快通知实验中心主任或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救助受伤人员,尽可能防止污染区扩散。2.实验中心主任或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接到通知后,迅速到达现场,指导相关人员实施紧急救援,如发现事故难以控制,要尽快通知分管院长,并请求相关部门援助。3.发生事故的学院领导应针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组织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处置方法科学有效。

(六)试剂操作安全事故应急处置1.强碱腐蚀。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2%醋酸溶液或饱和硼酸溶液清洗,然后再用水冲洗。若溅入眼内,用硼酸溶液冲洗。2.强酸腐蚀。先用干净毛巾擦净伤处,用大量水冲洗,然后用饱和碳酸氢钠溶液(或稀氨水、肥皂水)冲洗,再用水冲洗,最后涂上甘油。若溅入眼内,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碳酸氢钠溶液冲洗,严重者送医院治疗。3.液溴腐蚀。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再用甘油或酒精洗涤伤处。4.氢氟酸腐蚀。先用大量冷水冲洗,再以碳酸氢钠溶液冲洗,然后用甘油氧化镁涂在纱布上包扎。5.苯酚腐蚀。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4体积10的酒精与1体积三氯化铁混合液冲洗。6.误吞毒物。常用的解毒方法有:给中毒者服催吐剂,如肥皂水;灌水或服鸡蛋白、牛奶和食物油等,以缓和刺激,随后用干净手指伸入喉部,引起呕吐。注意磷中毒者不能喝牛奶,可用510毫升1硫酸铜溶液加入一杯温开水内服,引起呕吐,然后送医院治疗

(七)仪器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1.金属外壳的仪器设备要有充分的接地保护,如仪器设备漏电导致人员触电,首先切断电源,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拉触电者,也不能用金属或潮湿的物品挑电线。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通知医院治疗。2.仪器使用中的容器破碎及污染物质溢出,立刻戴上防护手套,按照仪器的标准作业程序关机,清理污染物及破碎玻璃,再对仪器进行消毒清洗,同时告知其他人员注意。

五、应急响应的终止在突发安全事故得到彻底控制,经突发事故处理指挥小组确定,终止应急状态。

六、善后处理工作

(一)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突发事故处理工作小组人员必须做好事故过程、损失及其他相关情况的整理、统计、记录工作。

(二)事故现场调查完毕,即可对现场进行善后处理并恢复其正常状态。

(三)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好以后的防范工作。

七、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当安全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同时上报相关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作好记录,保证应急处理信息的畅通无阻。实验室相关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手机应保证24小时开通。

(二)技术保障。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加强实验室规范化建设,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加强实验室安全监测与预警方面的业务培训,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能力。

(三)预案管理。应急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重大事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完善修订。

八、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原则和,督促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种类及其运用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

(五)责令经济赔偿;

(六)行政处分;

(七)移送司法机关。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室(研究所)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

(三)学院(中心)、研究院、直属单位负责人及其实验室与安全秘书(或安全员);

(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五)校级责任领导。

第六条学院(中心)、直属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

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研究所(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学院(系)、研究院、直属单位实验室与安全秘书(或安全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学院(系)、研究院、直属单位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

(三)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四)不服从、不配合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校实验室工作督查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五)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六)未根据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和学院(系)、研究院、直属单位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七条学院(中心)、直属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并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2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伤及以下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实验室(研究所)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研究所(实验室)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学院(中心)、研究院、直属单位实验室与安全秘书(或安全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学院(中心)、研究院、直属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学院(中心)、研究院、直属单位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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