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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活动策划方案
2024-06-26 15:31:26 责编:小OO
文档


省人社厅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活动策划方案

一、竞赛项目、时间、地点

大赛设中职组和高职组,分两批进行。首批竞赛中职组设11个专业类别56个赛项,高职组设14个专业大类60个赛项,比赛时间为年3月21日至4月26日举行(具体时间安排见)。第二批竞赛事项将根据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情况另行通知。

二、参赛对象

中职组参赛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含五年制高职一至三年级学生),年5月1日之后出生。高职组参赛对象为高职院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含本科院校高职学生),1996年5月1日之后出生。凡在往届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的选手,不再参加同一组别同一赛项的竞赛。

三、奖项设置与奖励办法

(一)参赛选手奖

原则上每个竞赛项目按实际参赛人数(组数)的10%设一等奖,20%设二等奖,30%设三等奖(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对参赛人数(组数)5个及以下的竞赛项目,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1个;同时设优秀奖若干。参赛选手在竞赛过程中未进行操作或无比赛结果等,经赛项裁判组判定,不授予优秀奖。大赛获奖的学生,颁发获奖证书。

1.在福建省人社厅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内的,成绩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专项能力证书。

2.对获得全省大赛第1名的学生选手(团体竞赛项目推荐其中1人),其中是团员的,可按隶属关系申报“福建省优秀共青团员”。

3.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印发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学〔〕35号),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参加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时享受以下录取照顾:获得一等奖的中职应届毕业班学生,报考相关对口专科专业的,可予以免试录取;获得二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班学生,报考相关对口专科专业的,可免予职业技能测试,其技能测试成绩按满分计,同时录取总成绩加5分;获得三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班学生,报考相关对口专科专业的,可免予职业技能测试,其技能测试成绩按满分计。

对已参加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并取得考生号,在录取照顾资格申报时间结束后至当年6月30日前才获得上述录取照顾资格的未被录取考生,可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补录取,其他考生不再调整录取。

4.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做好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学〔〕68号),在高职(专科)学习阶段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获奖选手,参加我省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的,先进行投档录取。获奖考生须年4月15日前向就读学校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二)指导教师奖

对获得一等奖的参赛队(团体赛)或参赛选手(个人赛)的指导教师,授予优秀指导教师奖,颁发获奖证书。

(三)团体优胜奖

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个人竞赛项目分别记7、5、3分,团体竞赛项目分别记9、7、5分。按获奖参赛选手加权累计总积分对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分别进行排名,对获得中职组前15名的学校和高职组前6名的学校颁发证书。

(四)贡献奖

对在本次全省大赛中作出积极贡献的承办、协办、赞助单位授予贡献奖,颁发证书。

(五)优秀工作者

对在全省大赛组织、实施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裁判、监督员、赛项执行、赛务工作人员等)授予本次大赛优秀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

四、大赛经费

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关进一步加强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经费管理的通知》(闽教职成〔〕4号)规定执行赛项经费管理。全省大赛期间由承办院校统一安排食宿,食宿费、往返交通费和选手意外伤害保险由各参赛队负责。全省大赛其他所需经费由省教育厅、有关设区市教育局、各承办院校统筹解决,争取有关单位、企业给予支持。

五、其它事项

1.本次大赛所有获奖证书或奖牌均以“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名义颁发。

2.全省大赛相关赛务信息将在福建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网“竞赛”栏目上通知。

3.以本届全省大赛成绩为基础,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4.大赛期间,各承办院校要认真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要积极组团赴现场观摩,各高职院校、省属中职学校自行组织观摩活动。

5.本通知有关事项可向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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