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消防申请报告
2024-06-26 15:20:06 责编:小OO
文档


消防申请报告

消防申请报告

工程竣工资料一套

原《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公司检测报告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第一步:请携带相关资料到“柳州行政审批b@2大厅”办理

第二步:消防支队b@2窗口!

第三步:领取填写表格并提交!

第四步:七个工作日后领取证件!

《柳州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排水、消防等机械、设备和设施的证明材料,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的有关材料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红线图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柳州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2.工作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说明: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3.初审:材料齐全的,打印《收件通知书》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业务科室。(1个工作日)

4.审核: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做《现场勘查记录》,在《柳州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上签署现场勘查情况意见和处置排放量、处置费审核意见。呈主管领导。(3个工作日)

5.审批:主管领导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签发审批意见。将材料转交业务科室。(1个工作日)

6.审批同意的,送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单》,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将有关材料归档

7.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1.0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七条第二款“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关于纳入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5元/立方米,自运垃圾进场45元/吨。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