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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廉政合同范本
2024-06-26 15:21:11 责编:小OO
文档


工程廉政合同范本

廉政合同

云南省监察(厅、局、室)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厅、局、委)

合同编号:

廉政合同

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 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和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建设厅《关 在全省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为确保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发包与承包双方必须签订工程廉政合同。

一、发包方不得接受承包方请吃、请玩;不得接受承包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承包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承包方报销任何由发包方支付的费

用;不得借用、租用承包方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承包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二、发包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璜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三、发包方人员向承包方索贿,经承包方或其他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发包方(索贿方单位或个人)承担。不论举报发包方或承包方的贿赂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可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四、承包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发包方人员吃、玩或向发包方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或物品。如有违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给予扣减应付工程款的3%5%,或者中止工程建设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承包方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发包方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承包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发包方人员、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发包方有权中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可在工程款中扣除。

六、发包与承包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

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是未按规定签订《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违者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发包与承包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履行《工程廉政合同》中的相互监督、自查自纠等情况,发包与承包双方分别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期要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作出报告。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代表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从严追究责任。

九、工程竣工验收同期,发包与承包双方要分别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写出执行《工程廉政合同》的情况总结和相互鉴定报告。未按规定做出报告或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十、此合同一式四份:发包与承包双方各一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一份。

十一、此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经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证后即生效,并由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督执行。

建设单位(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 (公章)中标单位(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 (公章)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中标单位项目法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纪检监察机关、部门: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单位: (公章)(公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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