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披露:安全信息能够帮助人们规避损害,不透露安全信息就会大大增大意外事故的发生概率和严重程度。法庭通过推行透露责任,避免了由安全性信息透露失败所导致的危害,减少了未来的购买者提防卖主隐瞒的必要性。因此,在合同议价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透露安全性信息。
2、市场失灵P35: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市场失灵的四个原因分别是第一、各种形式的垄断:产品市场的卖方垄断,其他竞争性企业或要素生产者之间的合谋,要素市场的买方垄断(仅有一个买方);第二、外部性;第三、存在一种被称为公品的产品;第
四、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个问题的严重甚至会阻碍交易的达成。
3外部性:指由于市场活动而给无辜的第三方造成的成本。换言之,有时候市场内交换的收益可能不仅仅被参与交换的双方所获得,有可能还会溢出给其他经济主体。更重要的是,交换的成本也可能溢出到其他经济主体。前者称为外部利益,后者称为外部成本。(分析工具二:外部性“外部性”(也称外部效应或外部影响)是一个包括外在成本和外在收益的概念,指从事一项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或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的现象。即某一经济主体的活动对社会产生的一种不能由市场交易价格体系反映出来的影响。)
如何解决:在存在外部性的时候,实现社会最优的关键是引导私人利润的最大化实现产量以达到社会最优,而非私人最优。典型的方法有征税与补贴、科定理和企业合并。
4、边际成本:决策制定者无论通过什么方法打算从初始位置处进行微量的增加,这一微量增加所带来的成本称为边际成本,所带来的收益称作边际收益。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的水平就是决策制定者的最大化水平。P24边际成本被定义为由生产最后一个单位的(边际的)产出引起的总成本增加。
5、理性人:是对在经济社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的基本特征的一个一般性的抽象。特征是a、理性人有有序的、稳定的偏好b、在一定条件下努力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6、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即交易的成本。交易有三个步骤:寻找交易对手,在双方之间进行交易以及交易顺利完成后的执行。这三个步骤所对应的三种形式的交易成本分别是搜寻成本、讨价还价成本(谈判成本)及执行成本。
7、预知能力:如果受约人的信任等于立约人能合理预期的数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信任就是能被立约人预知的;如果受约人的信任超出立约人能合理预期的数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信任就是不可预知的。英美法把过度信任定义为不可预知的信任,是不可补偿的。
8、合理缺口:在合同中留下一个缺口将要求双方在损失成为实际时进行分担。抽象描述:“事前风险”指的是当合同双方商议合同时将面对的将来损失的风险;“事后损失”指的是签订合同后实际发生了的损失。通常合同双方分配风险比分配损失更容易达成一致,如果他们留下缺口,那他们将承受概率为正的交易成本。合同中缺口的预期交易成本等于损失实际发生的概率乘以分配损失的成本。
9需求函数P22:是用来表示一种商品的需求数量和影响该需求数量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也就是说,影响需求数量的各种因素是自变量,需求数量是因变量。
需求函数表示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和该商品的价格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
此函数关系可分别用商品的需求表和需求曲线来表示。
需求函数是单调减少函数。
常见的需求函数有以下几种形式:D=/b(a,b大于0)D=方)/b(a,b大于0)D=)/b(a,b大于0)其中P表示商品价格
10、供给函数P:
一种商品的供给是生产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而且能够提供出售的该种商品的数量。
用公式表示为:Qs=f(p)
供给函数Qs=f(p)表示一种商品的供给量和该种商品价格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它就表示这种供给数量和影响该供给数量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影响供给的各个因素是自变量,供给数量是因变量。
11、有效违约:当某种意外事件发生时,导致履约成本比违约成本高,那么违约就比履约更有效。一般出现在下面两种情况:第一,幸运的意外事件收获可能使不履约比履约更有利可图;第二,不幸的意外事件可能使履约比不履约损失更大。
二、交易成本产生的原因
威比较系统地分析了交易成本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他认为,交易成本的产生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内容:自愿交换对(市场上的)个人是互利的,因而可以增进整个社会的利益。这也就是“无形之手”定理。
其基本内涵是如果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那么毫无疑问,循着市场手段的自发调节,资源配置的最优是可以达到的。
内容:国家通过建立法律以使私人协议失败造成的损害达到最小程度。
帕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即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也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换句话说,就是不可能再改善某些人的境况,而不使任何其他人受损。
科第一定理: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
科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分配将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因而,产权制度应寻求使交易成本最低的权利初始分配。
产权的界定
1、产权赋予与获取的基本原则
法经济学关于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要把产权界定给使用效率最高的人。
三个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
先占原则,第一占有产权客体的主体拥有所有权。例如殖民时代对土地的占有,对无主物的占有。
附属规则:产权主体对于附属于其产权客体的财产拥有所有权,例如土地与其上的房子
创造规则:产权客体的创造者拥有所有权,例如知识产权
先占原则的优势:(1)清晰地说明了产权主体
2、什么是囚徒困境试举例说明如何用该原理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囚徒困境(prisoner'sdilemma)是博弈论的非零和博弈中具代表性的例子,反映个人最佳选择并非团体最佳选择。
囚徒困境是一个非零和博弈。大意是:一个案子的两个嫌疑犯被分开审讯,警官分别告诉两个囚犯,如果你招供,而对方不招供,则你将被判刑一年,而对方将被判刑十年;如果两人均招供,将均被判刑五年。于是,两人同时陷入招供还是不招供的两难处境。其实如果两人均不招供,将最有利,只被判刑三个月。
法律上的启示
囚徒困境的结论是许多国家中认罪减刑被禁止的原因之一。囚徒困境带来的结论是:如果有二个罪犯,其中一人犯罪而另外一人是无辜的,犯罪者会为了减刑坦白一切甚至冤枉清白者(单独背叛)。最糟糕的情况是,如果他们二人都被判入狱,坦白的犯罪者刑期少,坚持无罪的冤枉者刑期反而更多。
构建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要摆脱囚徒困境:用刑事处罚来改变潜在的窃贼的作案动机;用污染法来改变潜在的污染者动机。我们可能不会大获全胜,但是只要在可能的时候,选择那些可以由个体理性引导出整体理性的法律规则。(比如十字路口的“道路通行权”问题:靠右车辆先行)
3、什么是信号理论试举例说明如何用该原理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市场信号理论主要包括信号传递和信号甄别两大方面,信号传递指通过可观察的行为传递商品价值或质量的确切信息,信号甄别指通过不同的合同甄别真实信息。
4、什么是科定理试举例说明如何用该原理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成本,有效率的法律)
科第一定理: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最佳配置,而与法律无关。
科第二定理: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就是最适当的。
科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的观点,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变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变更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
火车烧柴和煤常常溅出火星,引燃农田。每一方都可采取防备措施以减少火灾的损失。要说明这点,农民可以停止在铁轨边种植和堆积农作物,而铁路部门可装置防火星设施或减少火车出车次数。
初看上去,似乎是法律控制了各方采取防备措施的动力,因此,法律决定了火灾引起损失的次数。要知道,禁令是财产法中制止妨害行为发生的传统手段。如果农民有权指挥铁路部门,直到不溅火星才允许铁路通车,那么,火星就几乎不会引起什么火灾损失。反过来,如果铁路部门不受惩罚地营运,那么,就会引起大量的火灾损失。根据科定理,这些现象会把人引人歧途,因为虽然法律规定了权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场却决定着最终分配。须知,如果农民有权禁止铁路部门运营,那么,他们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具体说就是,铁路部门支付一笔钱给农民,以换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一一不禁止铁路运营。反过来说,如果铁路部门有权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那么,它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具体说就是,农民可以支
付一笔钱给铁路部门,以换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减少火星的溅出。无论权利最初分配如何,农民和铁路部门都乐于继续权利交换,只要这种交易有利可图。正如普通商品一样,法定权利交易的好处只有等到每种权利由认为其价值最大的一方得到时才会丧失。所以,如果农民有权免于火星之苦,而有权溅出火星对铁路部门比有权免于火星之苦的农民更加重要的话,那么,农民向铁路部门出售权利会使双方得益。当权利得到有效分配时,那么,交易的潜在好处也就丧失殆尽。因此,当市场正常发挥作用时,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是有效率的。根据“自由交换论”,如果法定权利是明确规定的,并且交换法定权利的合同能够强制履行,则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是有效率的。在上述例子中,当农民具有禁止妨害行为的权利,或当铁路部门具有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的权利时,“自由交换论”的条件显然就得到满足了。因此,根据科定理的自由交换论,农民是否有权禁止铁路部门或铁路部门是否有不受惩罚而污染环境的权利,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
“交易成本论”所得出的效率结论就不同了。如有许多农民,那么,同他们进行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很高,当个别的农民坚持多占利益时尤其如此,所以,权利最初分配的低效率可能会长期存在,尽管有达成一些私下协议的机会。另一方面,如果农民很少,铁路部门同他们进行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会很低,科定理预言,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将是有效率的。
5、什么是多人博弈试举例说明如何用该原理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多人博弈逻辑。多人博弈逻辑也是博弈方在意识到其他博弈方的存在,意识到其他博弈方对自己决策的反应和反作用存在的情况下,为寻求自身最大利益而采取行动的逻辑。多人博弈逻辑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博弈方。
在一个西部小镇上,三个手正在进行生死决斗,手甲法精准,十发八中;手乙法不错,十发六中;手丙法拙劣,十发四中。假如三人同时开,谁活下来的机会大一些丙——法最劣的那个家伙。
假如这三个人彼此痛恨,都不可能达成协议,那么作为手甲,他一定要对手乙开。这是他的最佳策略,因为此人威胁最大。同样,手乙也会把甲作为第一目标,一旦把他干掉,下一轮(如果还有下一轮的话)和丙对决,他的胜算较大。丙呢自然也要对甲开,因为不管怎么说,手乙到底比甲差一些。于是一阵乱过后,甲还能活下来的机会少得可怜将近10%,乙是20%,丙是100%。通过概率分析,你会发现丙很可能在这一轮就成为胜利者,即使某个对手幸运地活下来,在下一轮的对决中,也并非十拿九稳,毕竟丙还有微弱的机会。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在多人博弈中,常常会发生一些奇奇怪怪的事情,并导致出人意料的结局。一方能否获胜,不仅仅取决于他的实力,更取决于实力对比造成的复杂关系。
法律博弈,立法:公众、立法者和相关利益群体
那么,如何才能在立法进程中增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力,首先,应当培育法律博弈的适格主体,力求使得各利益相关方参与机会均等,博弈能力均衡。在社会转型期,经济利益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决定了和政协委员作为代表,要及时地联系选民,准确地反映、采纳、取舍和提炼,通过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参与利益博弈,防止强势利益群体“过度表达”,弱势群体“无力表达”。尤为重要的是,社会上的一些弱势群体如农民工、残疾人、农村妇女、下岗职工等,表达个人意见的水平、能力和渠道都很有限,因此通过一些公益性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调查、访谈,组织整理资料,向立法机关反映情况,提出诉求,无疑可以使表达得更加全面、充分,以扭转利益主体表达和博弈能力不均衡的状况。
其次,应当逐步建立和规范法律博弈的制度平台。各个利益群体积极参与,必将推动立法过程中对各方利益的平衡,既防止“偏听偏信”,又防止“矫枉过正”。同时,通过立法博弈的制度平台,公民可以学会对政治的有序参与;学会在争取、维护自己的权益时,进行合法的利益诉求;学会在更广阔的社会生活领域里,具体、有效、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参与利益的博弈。
我们期待,立法机关能够进一步推动利益博弈的制度平台规范化和法制化,拓展立法民主,通过促进法律博弈,实现立法公正。
6、试列举两种正义的观念并就法律与正义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实质正义是一种目的论的正义原则,只要人们的行动体现了他们内心所认定的正义价值和原则,那么这个行动就是正义的。民间不满的声音,背后所依据的就是这样的实质正义理念。
程序正义强调凡是正义的行为必须超越人的意志,符合人们事先约定的道德或法律规范,只有符合规范的行为才可能是正义的行为。律师和法律专家的意见所遵循的,是这样的程序正义理念。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3.正义表现为一种法律的价值目标。追求正义的实现,是法律的一个理想,而且是首要的和最高的理想。正义是一种现实的可操作的法律原则,也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正以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
法律规则体现在法的正义时具有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律的普遍性的消极作用,使法律只注意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而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导致正义的法律规则,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结果则未必是公正的,法律有时在获得一般正义的同时丧失了个别正义。二是法律的正义价值是最重要的基本价值,法律应体现正义。但在立法实践中,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法律不可能达到绝对正义或纯粹正义,严格依据法律规则的法律适用不一定完全反映正义。三是由于多方面因素,法律也存在有瑕疵之处、不完善之处。有瑕疵的法和不完善的法也不可能完全体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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