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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敏县司法局绩效考核自查自纠报告
2024-06-26 15:25:5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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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敏县司法局绩效考核自查自纠报告

为了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办实事意识,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促进我县司法行政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按照《额敏县201_年绩效考核细则》以及《额敏县司法局201_年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我局201_年的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司法局其主要职责就是贯彻党、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方案、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的法制宣传教育与普及法律常识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 作和法制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的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以及全县人民调解、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五类人员社区矫正、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部的培训,加强队伍建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有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一)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绩效考核工作是确保司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要围绕重点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要根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和有关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责任目标绩效考核的落实。

(二) 重在平时,注重实效。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要注重平时 工作的落实和实效;要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要求,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和有关资料,共同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实施过程中,对弄虚作假的,取消该考核项目的全部得分,同时取消当事人和机关处室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三) 强化督查,扎实开展。要加强对责任目标绩效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着重督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要建好绩效考核工作有关台账,收集积累相关工作数据,做到考核有帐、评分有据,并适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四)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局绩效考核办和机关有关处室要精心组织,认真考核,全面掌握情况,做到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标准,严肃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考核,不加重 被考核单位负担。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司法行政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改革发展路子,参与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承办县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立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存在时紧时松的情况,对此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加强;针对以上问题与不足,我局将继续加强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和队伍整顿教育活动,加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整体素质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扩展阅读:额敏县司法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额敏县司法局绩效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规范化建设,建立有效地评价激励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管理科学化、经常化、法制化 、正规化的发展轨道,争创全县先进司法局,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办法》,并参照和

3、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不参与本年度量化考核。

4、 当年办理退休手续,工作时间少 6个月的不参与本年度量化考核。(超过6个月的,按工作具体时间确定基本分)

5、 在外借调人员全年超过6个月,脱离单位工作的不参与全年(或半年)量化考核。(集中整治、驻村人员除外)

第六条 绩效考核采取办法

(一) 自我评价。指被考核对象按照本人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述职,量化检查,并实事求是地进行 自我评分。

(二) 群众测评。指由考核组组织对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司法局绩效考核量化评分参考标准》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成分数。

(三) 组织考核。指由考核组依据被考核对象的岗位职责和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结合平时考核、考勤记录,对照《司法局绩效考核量化评分参考标准》对考核对象进行评分。

(四) 领导评价。指局领导对分管的事职,依据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依据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五) 综合评价。指由考核组依据考核对象自我评价、群众测评、组织考核、领导评价情况, 按不同分值记入总分,满分1000分,其中自我评价占15%,群众测评占40%,组织考核分占30%,领导评价分占15%。对每个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综合分值。

第七条 绩效考核量化分为百分制。其中德25分,能100分,勤150分,绩250分,廉250分。工作实绩突出者予以加分,对出现问题的扣分。“德、能、廉”以定性考核为主,“勤、绩”以定量考核为主。

第 绩效考核量化的评分规则。各科室、所基本分为1000分;干警的个人基础分根据科室、所的最后得分确定;科室负责人的基础分根据所管干警的平均分确定;局领导的基础分由分管部门的平均分确定。科室得分 :完成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规定的目标任务可得基础分800分。根据《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加减分项目在800分基础上,直接加减之后,即是该科室得分。个人得分:干警个人考核与所在科室、所年终考核实际得分相挂钩。(如:科室年终考核实得分850分,则干警个人考核基础分为85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干警个人加减分项目计算个人得分。部门负责人得分:与所管人员实际得分相挂钩。(如:所管人员平均分为820分,则负责人基础分为82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科室、所负责人个人加减分项目计算得 分。然后按照得分乘以职级系数

1.1. 局领导得分:党组副、、副、主任的得分与分管科室得分相挂钩。(如:分管科室平均为830分,则领导基础分为83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个人加减分项目计算得分。然后按照得分乘以职级系数。

第九条 考核加分项

(一) 加分项

1、 工作成绩突出,获县、部门书面表扬:县级加10分,地区级加20分,自治区级加50分。

2、 动态信息、通讯稿件被县级采用每篇加5分、地区级采用每篇加8分、自治区级采用每篇加10分。

3、 调研文章被地区级刊物采用每篇加10分、自治区级采用每一篇加20分。

4、 集体立功的,按以下标准加分 :记一等功每次加150分;记二等功每次加100分;记三等功每次加80分。

5、 集体获全国荣誉称号每次加200分,获自治区级荣誉称号每次加150分,获地区级荣誉称号每次加80分。

6、 工作成绩突出,工作经验被地区推广应用的,每项加30分,被自治区推广应用的,每项加50分,被司法部推广应用的,每项加100分。

7、 分管工作成绩突出,获县委、、部门书面表扬:分管领导可加10分,地区级加20分,自治区级加50分。

第十条 考核减分项

1、 工作出现问题,被各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县级减20分,地区级减30分,自治区级减50分。

2、 年内未完成局下达的报 送信息任务的,每少完成一篇扣5分。

3、 年内未完成局下达的调研文章任务的,每少完成一篇扣10分。

4、 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局领导工作安排的每次扣20分;

5、 对公共财物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除照价赔偿外,责任人扣20分。

6、 发生错证(案)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

7、 不按规定程序办案,或违反规定私自接案,或办案不开票据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8、 每季度有政治学习笔记或心得3000字以上,无学习笔记的扣1分,心得每少交一篇扣5分,学习笔记字数不够的扣5分;

9、 凡上班时间上网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或搞其它娱乐活动的,每次扣5分。

10、 无正当理由, 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会议、集体活动,不服从局领导或部门领导工作安排的每次扣5分。1

1、 请假者按照单位日常管理规定执行,2天以上,4天以内的扣5,累计事假超过5日的,超1天扣10分;每迟到、早退1次扣1分;脱岗1次扣2分;旷工半天扣5分,旷工1天扣10分;丧假、婚假、产假、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假期均视为出勤。1

2、 上报数据每错漏一处或每延误一次扣责任人10分。1

3、 不履行值班制度,未经带班领导同意私自调换值班或找亲戚朋友代值班的,每次扣10分;1

4、 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不尽职,造成分管部门被扣分的,分管领导也相应扣除分值。班子副职有 权对分管科室长和科员减分,每次减分不能超过10分,累计最高不能超过30分。

第十一条 奖惩办法

1、 局科室、个人考核奖金基数为1000元。

2、 年终按领导班子及成员、局科室负责人、干警个人量化考核得分情况给予奖罚,每分折合人民币100-200元(年终根据本局经费开支情况予以确定)。

3、 根据《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规定,900分以上为优秀档次,结合本局实际进行调整;科室、个人量化考核分在800分以上予以奖励(包括800分),每超10分奖励100-200元;量化考核分在750分-800分之间不奖不罚(包括750分);量化考 核分在750分以下予以扣罚,每低10分扣罚100-200元。扣罚款由个人自行承担。

4、 绩效考核结果作 度考核定等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评优评先,干部提拔任用,学习培训的重要依据。基本分得分800分以上(不包括800分)的局科室和个人中推荐“先进科室、优秀个人和先进个人”,并在年终总结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 每年度排位前列的干警和部门负责人在提拔晋升、学习培训等待遇上优先考虑。同时,对考核成绩在750-800分之间的定等为称职(包括750分);740-650分之间的定等为基本称职;0分及以下定等为不称职。

第十二条 考核纪律

1、 考核领 导小组具体负责司法行政业务方面的考核。分管领导和局科室负责人、政工股和办公室要协核领导小组做好日常考核的登记和备案工作,作为加减分的依据。

2、 考核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加分和扣分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全局干警有权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3、 干警对考评结果存有异议时,可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申诉干警不准无理取闹,否则给予纪律处分。

4、 考核对象在考核中不积极配合、消极应付、敷衍了事者,将研究给予扣分。

5、 考核对象弄虚作假者,一律按基础分的50%记分。

第十三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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