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及报送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定期向社会发布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相关信息,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放心食品的信息。
第三条凡在海晏县境内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信息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局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报送。
第五条在得到食品安全信息后,除按有关规定报县和上级主管部门外,应及时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通报食品安全信息。
第六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部门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送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送时间。
2、阶段报告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初次报告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立即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七条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对发生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患者超过30人的事故,应于1小时内报县和上级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2、患者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县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于1小时内报县和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第九条根据《海北州各级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将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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