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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预告制度
2024-06-26 15:26:3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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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预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作用制度改革,完善干部考察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作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造反权和监督权,全面、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中发[ ]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按任务和需要分为:

(一) 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届中、届末考察,组建和调整班子考察;

(二) 领导干部的任职前考察;

(三) 后备干部的考察;

(四) 其他需要进行预告的考察。提拔担任涉及国 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领导职务的,可不实行考察预告。

第三条 考察预告内容主要包括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对象姓名和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条 考察预告形式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张贴公告、书面通知、开会和新闻媒体预告等。领导干部交流后任现职不满两年的,还应在原工作部门(单位)进行预告。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前1—3个工作日进行。

第五条 考察预告程序:

(一) 考察组根据考察任务要求制定考察预告书;

(二) 考察组在 考察动员会(或述职评议会、民主测评会)上说明考察预告内容;

(三) 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后,按

第四条 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公示或预告;

(四) 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

第六条 在考察预告及考察工作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划干部监督机构反映考察对象的有着情况和问题,或对考察荛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求署报本人起初姓名。以单位名义书面反映的,应加盖公章。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都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线索清楚。

第七条 考察对象要正确对待考察预告,主动 配合考察组核实有着情况,不得对考察组了解情况设置障碍,更不允许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对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者,要按有着规定严肃处理。

第 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充分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署名来信、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考察组应在了解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必要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及单位党组织调查核实,也可视情请考察对象作出说明。考察组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做好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及反映人的登记和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群 众对考察工作的监督。考察组成员如胡违反考察工作纪律的行为,按有着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要与差考察制、干部考察责任制、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等相关制度有机结合,配套推行。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预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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