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简介
为方便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推出“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委托提取”)业务。
可申请委托提取业务的对象:取得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且签约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缴存的。
办理方式:贷款职工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后,在贷款清偿前的每个月,中心将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不大于上月已归还贷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人的指定账户内。签约办理程序:①单位开具《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书》;②携带借款合同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书》、还贷卡(须为借记卡)或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有共同提取人的还需结婚证或户口本等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③主借款人及所有共同提取人一并到中心办事大厅面签委托协议;
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需注意事项:
1、委托提取签约生效后,办事大厅不再受理已签约职工的还贷提取业务,如有以前年度未提取的,应先作提取,再签约。
2、委托提取业务采取的是报销制,例如:刚发放贷款的职工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后,第一个月必须自己进行还贷,中心在第二个月的15号左右对职工上个月的还贷金额进行划转,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还贷金额的全额划转,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还贷金额的留存2分后划转(有按月补贴账户的职工,公积金账户和按月补贴账户各留存2分余额)。
3、配偶纳入同一套房屋还贷提取时,必须和主借款人一起到中心作委托提取关系人的增加,办事大厅不再受理已签约房屋的还贷提取业务。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