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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选举制度
2024-06-26 15:26:3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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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选举制度

桥虹社区民主选举制度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按期进行换届举行。

二、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代表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当选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需参加推选的过半数人员同意通过。

三、要求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需由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或二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议事协商会成员联名提出,并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投票裁决,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参加居民代表会议的过半数通过。

四、居民委员会可按照居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长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五、居民代表的产生应当在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满前三个月内由居民委员会组织选举,应当给社区内单位、团体、组织适当名额,选举按居民小组推荐、社区党组织、单位推荐等方式进行确定。

六、本届居民代表人选经选举、推荐产生一个月内,及时召开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协商会,选举产生居民代表议事协商会成员,居民代表议事协商会由居民代表选举的代表、社区党组织推

选的代表、社区单位、团体选举的单位组成,其中居民代表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七、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协商会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开会选举产生居民监督小组等议事协商会组织人选,需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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