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居住权的取得方式和,指出拥有产权并不一定意味着拥有居住权,而居住权也不可以转让或继承。在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跟房屋的所有权人协商购买房屋的产权,办理产权人名称变更登记手续,或者通过建设取得、受赠取得或抵押取得等方式取得居住权。
法律分析
一、拥有产权是否一定意味着拥有居住权?
拥有产权并不一定意味着拥有居住权。《民法典》第367条第1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是住宅所有人为满足特定自然人居住需求,在自己所有住宅上设定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对其享有居住权的住宅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居住权的行使也会受到。如果居住权人想要永久拥有房屋的使用权和占有权,可以跟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协商购买房屋的产权,办理产权人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二、居住权有哪些取得方式
(1)购买取得。其实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
(2)建设取得。那这是房屋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
(3)受赠取得。这种产权的取得方式是指原产权人通过赠予行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人。在办理房屋赠予手续时,赠予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4)抵押取得。在产权人已经跟当事人签了合同的情况下,虽然这套房子的产权是归当事人所有的,但实际上是居住人居住的这套房子。
三、居住权可以买卖吗
居住权的人不可以将房子卖给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房屋的居住权不代表有房屋的所有权,比如老人有其子孙的房屋居住权但是并没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有居住权是不代表可以卖房子。但是如果有房屋的居住权的同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是可以卖房子的。
拓展延伸
民法典居住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人可以与其他人签订居住权合同,也可以与房屋所有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护照号码;
2. 居住权人的居住地;
3. 居住权人的房屋权属证书编号;
4. 居住权人的房屋面积;
5. 居住权人享有居住权的期限;
6. 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用途;
7. 居住权人与房屋所有人或者租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8. 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
结语
居住权是一种权利,拥有居住权并不一定意味着拥有产权。在民法典中,第367条第1款规定了居住权的书面形式订立和行使方式。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对其享有居住权的住宅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在特殊情况下,居住权的行使也会受到。如果居住权人想要永久拥有房屋的使用权和占有权,可以跟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协商购买房屋的产权,办理产权人名称变更登记手续。此外,购买、建设、受赠和抵押也可以是居住权取得的方式。但是,居住权的人不可以将房子卖给第三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七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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