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刑后再次吸毒需进行强制戒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以及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应被强制隔离戒毒。戒毒程序包括投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转到戒毒康复中心继续戒毒康复,并由法制部门负责审批和通知。
法律分析
一、刑事判刑后又吸毒是否还需要强制戒毒
1、刑事判刑后又吸毒还需要强制戒毒。吸毒成瘾人员有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戒毒程序有哪些
1、一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投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后,经诊断评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根据戒毒人员实际戒毒情况,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原决定机关批准。
2、二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必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6个月以上;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到戒毒康复中心继续戒毒康复,再回归社会。
3、三是各分、县(市)法制部门负责接收并审核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审批材料,报分管戒毒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由法制部门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各分、县(市)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4、四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材料应当包括:《提前解除/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呈批表》(一式三份)、《诊断评估表》、《康复戒毒协议书》(复印件)。
5、五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由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按一式五份填写,其中提供给强制隔离戒毒所三份、本局法制部门存档一份、送本局禁毒部门备案一份。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的规定,对于刑事判刑后又吸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以上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程序包括投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诊断评估、提前解除或延长戒毒等环节。强制隔离戒毒所需提供相应的审批材料,并由决定机关按规定填写决定书。以上是对刑事判刑后吸毒是否需要强制戒毒以及戒毒程序的简要概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门规定。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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