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罪退赃的认定:在收受或给付请托人财物时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财物的,应当认定为退赃。这里的及时退还,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
法律分析
行贿受贿罪退赃的认定:在收受或给付请托人财物时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财物的,应当认定为退赃。这里的及时退还,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
拓展延伸
行贿受贿罪退赃认定
行贿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破坏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对于行贿受贿罪的退赃认定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首先,行贿受贿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它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之间的交易。在处理行贿受贿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退赃意愿和退赃数额,需要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而论。
其次,在处理行贿受贿案件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行贿受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退赃数额、悔罪表现等因素。
最后,在处理行贿受贿案件时,需要重视退赃工作的开展。通过加强退赃工作的开展,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行贿受贿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退赃工作的开展也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重要表现之一,有助于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在处理行贿受贿罪的退赃认定问题时,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重视退赃工作的开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行贿受贿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结语
行贿受贿罪退赃的认定:在收受或给付请托人财物时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财物的,应当认定为退赃。这里的及时退还,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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