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60%小于收入5%的处理方法如下:
1、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
2、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若企业同时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也可计入收入计算基数;
4、在计算扣除额时,应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即在满足60%发生额的同时,还需确保不超过销售收入5‰的上限。
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1、招待费的定义:指企业为了维护与客户、供应商等业务关系而发生的接待费用;
2、税法规定: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通常有一定的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计算方法: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招待费的扣除限额,超出部分作为不可扣除费用;
4、会计处理:将可扣除部分计入相关费用科目,不可扣除部分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5、税务申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按规定填报招待费的相关信息,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在处理业务招待费时,应按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同时遵循“双限额”、“孰小原则”,确保扣除总额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并可将股权投资收益纳入收入基数,以优化税务筹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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