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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标准
2024-06-29 18:26:30 责编:小OO
文档


"企业年金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单位缴费部分:
(1)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2)职业年金: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
2、个人缴费部分
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各市地税局将根据各市统计局数据每年7月份调整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扣除限额标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工资超限额部分比照住房公积金超限额缴费基数调整时间执行,即以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为执行周期。
法律依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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