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
开票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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