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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队能让做伤残鉴定吗
2024-06-30 05:45:3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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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为侦查需要,可以做伤残等级鉴定;但不接受社会上委托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指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鉴定结论适用于向侵害人主张民事赔偿。机关设立的法医鉴定机构,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是为案情侦查服务,具有有限的司法鉴定权(含鉴定实施权)。机关为了确定重伤的致残程度,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供依据,可以做伤残等级鉴定,但该鉴定结论仅是为了办理刑事案件需要。

一、影响司法鉴定效力的主要因素

诉讼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是证据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证。

〔2〕通过对《决定》内容的比较分析,以下几方面大的调整值得关注:

(一)合格主体是司法鉴定有效的前提。

根据《决定》的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据此,对从事已列入《决定》的司法鉴定活动,必须由持有省司法厅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有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进行,这也是评判鉴定意见是否合法的前提。机关、检察机关只能对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中出于侦查工作需要的事项进行鉴定,对于不是由于侦查需要而进行的司法鉴定都是无效的。对于未经登记非法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但其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效,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由省司法厅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影响鉴定的效力。

现代法治理念体现了诉讼的程序正义的价值观。司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如对伤害案件中视力伤害的鉴定有关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必须在受伤三个月以后进行鉴定,如果鉴定意见在三个月内做出的就可能导致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进行鉴定,否则就有可能导致鉴定意见的无效和不被法官采信。

(三)鉴定标准直接影响鉴定意见是否准确。

当前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以及其他一些机关各自都制定了相关的鉴定标准,鉴定标准不统一往往造成司法鉴定意见的不一致,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和对鉴定意见的采信。2004年12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印发了《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浙高法〔2004〕2号),在诉讼中司法鉴定必须严格引用目前适用的鉴定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标准。比如交通事故的伤残等级鉴定就不能适用工伤事故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但是对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就应适用工伤事故的鉴定标准,这是因为国家已明确上下班途中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交通事故导致尾椎骨骨折评伤残吗

交通事故导致尾椎骨骨折可以申请做伤残鉴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的采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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