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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誉诋毁的刑事责任如何分担
2024-06-30 07:12:15 责编:小OO
文档


商业信誉诋毁的刑事责任分担: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商业信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可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罚金。单位犯罪需判罚金,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受罚。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扰乱市场秩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商业信誉,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为直接故意。商业诋毁行为形式多样,如散发公开信、吹嘘产品质量、造谣传播等。

法律分析

一、商业信誉诋毁的刑事责任如何分担

诋毁商业信誉刑事责任应该这样承担: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的行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诋毁商业信誉的要件有哪些

构成诋毁商业信誉的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三、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形式

现实生活中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

2.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

3.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

4.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信赖,以便自己的同类产品取而代之。

5.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

结语

商业信誉诋毁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若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并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商业信誉诋毁的要件包括侵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散发公开信、刊登对比性广告、利用商品说明书等手段来虚假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第八章附则第六十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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