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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如何规定诋毁商业信誉罪
2024-06-30 07:10:13 责编:小OO
文档


我国刑法对诋毁商业信誉的处罚规定及认定行为的要求,包括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必须是故意且采用不正当手段,以及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恶意诋毁等。损害商业信誉罪与损害商品声誉罪合并称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指的是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诋毁商业信誉属于该罪的一种,若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则可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我国刑法对诋毁商业信誉既遂的处罚规定

如果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致使他人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认定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

1、其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人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是认定侵犯商誉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

2、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不是过失行为人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是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3、其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对真实的事件采用不正当的说法,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简单的说,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一种,“损害商业信誉罪”在刑法中一般与“损害商品声誉罪”合并称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意即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就属于损害商业信誉中的一种,若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的话,则可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将受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罚。对单位犯罪的,将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诋毁商业信誉行为的认定要求行为主体具有经营者身份,主观上是故意行为,目的是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客观上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诋毁。因此,诋毁商业信誉行为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一种,若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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