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当事人:
原告:孙某;
被告一:李某某;
被告二:赵某某。
案件背景介绍:
原告通过微信,在被告一、被告二(以下统称“被告方”)处购买两只手表,并根据被告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完成付款。收货后原告发现该货物与被告方描述不一致,遂与被告方协商退货退款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原告寄回商品,但被告方迟迟没有支付退款,原告拟向人民提起诉讼,然而当地基层人民立案庭告知原告,该案不能立案,原因有二:一是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方的准确身份信息,二是被告方的住所地与所在地不一致。原告遂向我发起了法律咨询。
案件过程:
我在接到咨询以后,给予了原告以下建议:
1.管辖的问题。我接受该咨询后,结合法律规定与当地司法实践的情况,分析认为,《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原告可以通过补充被告方微信朋友圈宣传、出售商品的图片的证据的方式,证明被告方的微商身份,从而实现,本案即使不是最终在专业的网络销售平台上成交商品(如淘宝),但是由于对方的身份是微商,从交易习惯来讲符合“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规定,属于该人民管辖。
2.身份信息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民事案件的被告应当明确具体。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原告应当提供被告的哪些身份信息。
抓住这一点后,我进一步做了法律检索并发现,《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此外并未检索到其他更明确的法律规定。
于是我仔细梳理了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被告方用于接受购物款的支付宝二维码经过了实名认证,并且在二维码下方显示了完整的姓名。于是我建议原告将该聊天记录补充为证据重新提交立案庭。
案件结果:原告立案成功。
滕达律师介绍
滕达律师,上海华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多年顶级红圈所争议解决律师的工作经验,及多年国有大型银行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经验,尤其擅长多角度高效解决争议,擅长解决争议较大的纠纷,在此期间赢得客户一致好评。
进入上海华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以来,滕达律师专注于争议解决领域,经办的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离婚纠纷、劳动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均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滕达律师在民主党派法律中心、市律协数字经济法律中心均有任职,同时担任某知名建工企业的法律培训讲师,有一定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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