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因为感情不和而打算离婚,并且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一直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时隔一年半后,男方拿着这份离婚协议向起诉离婚。婚姻律师对此强调到,在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情况下的离婚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离婚诉讼中只能作为审理的依据之一,但是当然也可以不按照该离婚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黄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而达成离婚协议,约定:黄某与张某自愿离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115平米房屋归黄某所有,黄某给付张某45万元,协议签订时付28万元,余款17万元于离婚后的五个月内付清;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切家电及其它生活物品归张某所有。但是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时隔一年半后,黄某拿着离婚协议书向起诉离婚,张某答辩的内容与协议书基本一致,但却以黄某未支付17万元为由,不同意离婚。审理后查明,张某不能生育未如实告知黄某,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黄某要求与张某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按照双方所签协议的内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婚姻律师指出:黄某和张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因为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所以一直没有生效,当黄某起诉离婚时,两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可以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感情完全破裂,以及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律师提示: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没有生效的,只有当办理了离婚登记后,该离婚协议才生效。如果男女一方在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选择向起诉离婚,那么可以依据没有生效的离婚协议作出相应的判决,也可以不按照该离婚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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