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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股东出资不足问题的方法有哪些?
2024-06-30 07:18:5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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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足的解决办法是全额补缴、补足差额、违约赔偿、权利受限和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不必然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可以通过补正或诉讼解决。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但需告知受让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知情且公司请求履行出资义务时,应予支持。受让人追偿时,也应予支持,除非另有约定。

法律分析

一、股东出资不足的解决办法是哪些

股东出资不足的解决办法是:

1.全额补缴出资责任。即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全额向公司补缴;

2.补足非货币出资差额的责任。即股东交付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章程规定的价格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

3.违约赔偿责任。即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权利受限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进行相应的合理;

5.对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责令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股东出资不足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吗

股东出资不足,不会必然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公司设立无效往往会使公司内外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并将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西方一些国家要么采取公司设立无效补正的办法,即通过补正措施,消除公司设立行为的缺陷,使公司继续存在,以防止因公司设立无效,影响公司已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要么采取公司设立无效诉讼的办法,即通过诉讼方式,由股东、董事或监事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提出,由判决确定公司设立无效。但是在并没有形成关于公司设立无效的理论,尤其是缺乏对公司设立无效的具体表现形式、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途径、以及确认公司设立无效后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等的明确规定。在社会实践中,由于公司法除对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仍保留审批原则外,对其他公司主要采取公司设立准则主义原则。

三、股东出资不足转让股权是否可以?

尚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但需要告知受让人,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未如实出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股东出资不足的解决办法包括全额补缴出资责任、补足非货币出资差额的责任、违约赔偿责任、权利受限责任和对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并不会必然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但可能会对公司内外关系产生不确定性和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尚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但需告知受让人,且未如实出资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若知晓或应当知晓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请求履行出资义务或公司债权人向股东提起诉讼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一百七十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八十二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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