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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二胎产假及规定
2024-06-30 07:41:51 责编:小OO
文档


天津市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方可获得7天护理假,女方可获得30天产假,不符合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可获得一个月工资奖励。陪产假为7天。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的产假根据情况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多胞胎、流产等情况有相应的延长。

法律分析

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因此,天津市陪产假为:7天。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拓展延伸

天津市二胎产假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

天津市二胎产假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根据天津市相关法规制定。根据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在天津市户籍的夫妇,已有一子女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二胎产假。具体要求包括:女方须在怀孕前向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产假期限为180天,其中前128天为带薪产假,后52天为陪产假;享受产假期间,单位应保留其原岗位,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产假期满后,女方有权回归原岗位工作。此旨在支持夫妇生育二胎,促进人口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具体细则可根据天津市相关部门的通知和规定进行查询。

结语

根据天津市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妇将享受一系列产假福利。男方所在单位将提供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将增加三十日的产假。对于无法增加产假的情况,将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实得工资的奖励。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将按照保险规定执行。此外,天津市的陪产假为七天。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最长为98天。对于符合天津市二胎的夫妇,具体的产假和要求可根据相关法规进行查询。这些旨在支持夫妇生育子女,促进人口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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