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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的诉讼证据
2024-06-30 07:42:3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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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特征是:
1、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2、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
一、诉讼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二)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的证据加以使用。
(四)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六)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通常有医学鉴定结论、文书鉴定结论、痕迹鉴定结论、事故鉴定结论、产品质量鉴定结论、会计鉴定结论、行为能力鉴定结论等等。
(七)勘验笔录。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二、诉讼证据的认定
(一)举证时效。
(二)不法证据排除。
(三)证据的可采性。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特征
(一)客观性
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不包括:想象、虚构、猜测、假设、梦境、道听途说等
1.任何主观想象、虚构、猜测、假设、臆断、梦境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2.根据证据的客观性理论,在言词证据中,具有证据价值的,只能是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而不能是其对案件的意见或者看法
(二)关联性
关联性(相关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非单纯的因果关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
不包括:类似事件、品格事实、表情、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1.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或者强加的联系,而是根源于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2.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形式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的。
(1)最常见的是因果联系,即证据事实是犯罪的原因或结果的事实;
(2)与犯罪相关的空间、时间、条件、方法、手段的事实。
它们或者反映犯罪的动机,或者反映犯罪的手段,或者反映犯罪过程和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或者反映犯罪后果,还有反映犯罪事实不存在或犯罪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等。
3.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非证据能力)的原因,证据与待证事实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大小。
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三)合法性
合法性:主体、方式、程序、形式合法。
1.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
2.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
不包括:心理测试结论、警犬辨认等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
3. 证据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在判决中使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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