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易燃易爆品的管理,加强消防管理,保证安全生产。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库房、生产车间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3职责与分工3.1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库房、生产车间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的制定,并进行检查,监督实施。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库房、生产车间的防火、防爆管理措施的落实,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3.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消防设施检查,生产部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4内容4.1严禁在库房、生产车间内吸烟及有明、暗火种出现4.2操作工人必须懂得燃烧、爆炸原理,以及灭火方法,对消防器材人人有责爱护并有专人定期检查,在消防器材周围不准堆放杂物,保证随时取用方便,发现火警要迅速扑灭。4.3做好明火管理工作,除指定用火地点外,各类明火点(包括电热丝)严禁进入生产车间和库房场所,如果由于设备检修要用明火,必须严格执行禁火区动火制度。4.4为了防止磨擦起火,必须做到以下几点:4.3.1一切机械开动前应先检查轴承、油杯的润滑油,防止缺油磨擦发热起火。4.3.2搬运存有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金属容器时,不要抛掷,防止互相撞击,以免产生火花或容器爆裂造成事故。开桶时必须使用专用扳头,严禁用铁器敲打,生产用吸料管必须用不发火的合金管,防止磨擦起火。4.3.3易燃液体的金属贮槽、管道、磅称、要有可靠接地装置。管道输送可燃液体时,要用铜芯压泵送和可靠导静电装置。4.5检修动火4.5.1在库房、生产车间内,应尽量避免焊接作业,最好将检修的设备或管道卸至安全地点修理,进行焊接作业的地方要与易燃易爆、正在生产的设备管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4.5.2对输送、盛装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等进行动火时,应将系统进行彻底的清洗,用惰性气体进行吹扫置换,并经工程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焊。4.5.3当需要修理的系统与其它设备连通时,就将相连的管道拆下断开或加堵金属盲板隔绝,防止易燃的物料窜入检修系统,在动火时产生燃烧或爆炸。4.5.4电焊线破残应及时更换或修理,不能利用与生产设备有联系的金属件作为电焊电线,防止在电路接触不良的地方,产生高温或电火花。4.6防止自燃4.6.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贮存在符合要求的仓库内,要指定专人负责,夏季高温应采用洒水等降温措施。4.6.2用开口容器取用危险物品,在搬运时不可接近明火,禁止挥发性气体接触明火而引起燃烧。4.6.3危险物品贮藏要分类分地,严禁性质相忌的物品放在一起,堆垛与堆垛之间要保持一定的间距,通风点不可堵塞。4.6.4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必须带上火星熄灭器,并按制定路线行驶。4.6.5各部门占有油渍、油漆的工作服、纱头、揩布等应放在指定的金属桶、箱内,并及时处理。每天下班前,须做好本部门危险物品的处理工作、清洁工作及交工作,要详细检查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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