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布继续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的通知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批准,继续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和进口环节、(以下统称进口税收),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为此,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以财税[20]88号发布通知。 根据该通知,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和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2009年0月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分别规定了相关条件。 至于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另外,该通知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的通知(财税[20]88号)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减免税法规目录”。 研发机构 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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