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是指人民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抗诉包括两种形式:
1.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提出的抗诉。
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的抗诉。
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第二审程序抗诉中,有权对人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只能是同级地方人民。
根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上级人民可责成下级人民依法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提出抗诉。上级人民决定支持抗诉还是撤回抗诉。下级人民对上一级人民撤回抗诉的决定有提请复议权,上一级人民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要按照规定报同级常委会备案。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条件与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基本上相同,但应当比照第二审抗诉程序案件的标准从严掌握。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中,最高人民、省级人民认为下级人民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的上一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最高人民、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向同级常委会报告。分、州、市级人民和省级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和同级常委会备案。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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