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上必须注明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内容。对于不同类型的原始凭证,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外来原始凭证需加盖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税务部门或监管主管部门专用章、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则需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盖章。此外,原凭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且多份原始凭证需注明每份凭证的用途。报销
法律分析
原始凭证上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外来原始凭证(如、收据等)必须加盖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税务部门或监管主管部门专用章、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原始凭证个人必须有填表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地址和身份证号码。自制原始凭证(如入库单、领料单等)必须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和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4)原凭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原购货凭证必须有货物验收凭证;原付款凭证必须有收款人和收款人的收款凭证。
5)对于多份原始凭证,应注明每份凭证的用途。报销凭证只能使用一份。必须写在双面复写纸上(具有复写纸功能的和收据除外),并连续编号。作废的,加盖“作废”章,与存根一并保管,不得撕毁。
(6)销售退货,除填写退货外,还必须有退货受理证明;退款必须取得对方收据或汇款银行凭证,以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退购或贴现索赔证明”,退库不得代替收据。
(7)员工因公借钱收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收回借款时,应当另行出具借款收据或者借款收据副本,借款收据不予退还。(八)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在原文件后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备案的,应当在证书上标明批准机关的名称、日期和文号。
(9)原凭证如有错误或字迹不清的,不得涂改或补正。未入账的原始凭证,退回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员填制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填制单位公章;发现违反财务纪律和会计制度的,予以拒收;对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拘留,并报领导处理。已入账的原始凭证不能收回时,应使用正确的原始凭证进行更正。
(10)原始文件不能出借。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印。复印时,财务人员必须在场。提供给外部单位的证书原件复印件,应当在专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和接受人签名或者盖章。
(11)外部原始凭证丢失时,应取得原填制单位的盖章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编号、金额和内容。原始凭证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汽车、轮船、机票等,当事人应当写明具体情况,经批准后,由单位领导代为制作证明原件。
(12)记账凭证一般必须附原始凭证,并注明凭证编号。原始凭证数量按自然数计算(含原始凭证汇总,不含原始凭证贴纸)。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多张记账凭证,则可以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记账凭证上,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与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号或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费用需要多个单位分摊的,由其他单位承担的部分发对方原始凭证拆分单结算。原始凭证分单必须有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收票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等,单价、金额、费用分摊等
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进行纠错、结账、调整,但应明确说明调整项目。
(13)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上办理收付款时,必须在办理收付款后加盖“已收”和“已付”章。
(14)附在记账凭证上的原始凭证应折叠粘贴整齐,小于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如火车、汽车、飞机、船票等)应粘贴在与记账凭证大小相同的原始凭证粘贴单上。
对于大量的原始凭证,如收发料单,可以单独装订保存。封面应当标明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加附件”字样和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单、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文件,应当分别编目,分别登记保管,并在有关记账文件和原始文件上相互标明日期和编号。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原始凭证是会计工作中最基本的记录凭证,其处理规范直接关系到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规范,原始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填制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签章;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单位的会计凭证可以加印自治单位的戳记;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退回,不得据以入账。
结语
原始凭证是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础,对于原始凭证的管理和使用有着严格的要求。必须注明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内容。对于不同类型的原始凭证,如、收据等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税务部门或监管主管部门专用章、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原始凭证个人必须有填表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地址和身份证号码;自制原始凭证(如入库单、领料单等)必须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和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同时,必须保证原始凭证金额大小写一致,对于多份原始凭证,应注明每份凭证的用途。报销凭证只能使用一份,必须写在双面复写纸上(具有复写纸功能的和收据除外),并连续编号。作废的原始凭证,加盖“作废”章,与存根一并保管,不得撕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12-25)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12-25)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