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税率如下:
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
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定月经营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定月经营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税收的计税依据:
1、营业收入:指个体工商户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2、成本费用:包括购货成本、劳务成本、材料费、水电费等在内的经营成本和费用;
3、应纳税所得额:营业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相关扣除后的余额;
4、免税额:根据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享有一定数额的免税额;
5、适用税率:个体工商户的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税;
6、速算扣除数: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依法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定数额的速算扣除数。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税率根据经营额的不同而有所调整,最高税率为1.8%,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则适用统一的0.4%税率。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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